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外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