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损害赔偿案件为何只适用卫生行政法规,而不适用《民法通则》呢?日前,市民余卫华夫妇再度与广州市妇婴医院在广州市中院对簿公堂。 1999年6月10日,余妻邱翠琼在广州市妇婴医院分娩。婴儿出生不久,医生即宣告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余氏夫妇认为院方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医院推上被告席。
今年3月,越秀区法院对这宗医疗过失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广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对原、被告间的医疗纠纷作出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而原告提交的证据又不能证明被告诊疗存在过失,故驳回余氏夫妇的全部诉请。余氏夫妇不服,提起上诉。
在昨天的法庭上,余氏夫妇与市妇婴医院的争论焦点仍集中在该事故到底适用哪一法律法规。余氏夫妇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仅“参照”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而没有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另外,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非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而院方坚持,医院在整个事件中没有过错,婴儿死亡是原告身体因素所致,并出示了分娩当晚的护理记录作为证明。
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