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经验为标准经验的含义,在认识论上是指感性经验而言,所谓感性经验就是通过感知得来的认识。以经验作为标准来评价心理状态,主要根据两个方面,一是由被评价者本人的主观体验及与过去的经验相比较所提供的;另一个是评价者根据自己与被评价者的接触获得的认识,经过整理和上升所提出来的。
这种评价方法的主观性较强。由于评价者的参照标准与经验不同,往往产生同一被试而评价结论却不同的现象。此外,被试本身的认识水平与经验不同,也会产生很大误差,因此,这个评价标准是很有局限性的。
(二)以统计学数据为标准
心理测验(Mental Test,Psychological Test)是随着实验心理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心理学技术,这种评价标准来自于心理测量的统计学处理结果。数理统计是通过搜集、整理、分析由实验或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资料,来进行科学推断的方法。对人群的心理状态进行统计研究的结果表明,具有一般心理特征者的人数频率多呈常态分配,即中间的大多数人为正常状态,在两端者为异常。这样,就可以用被评价者心理特征偏离平均值的幅度为依据,来进行判断和评价了。这个标准看来很有客观性,但是,由于心理测验的应用有一定的范围,况且有些行为的分配也不一定是常态分布,有的行为即使是常态分布,其平均值的一端为变态,另一端却是优良状态,如智力测验就是如此。因此,它的使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以病因与症状为标准
这种评价方法的前提是,有些心理变态或致病因素在正常人身上是一定不存在的。比如麻痹性痴呆、药物中毒性心理障碍等,都属于这种情况。因为物理与化学检查及心理生理测定等客观的实验方法,对这种标准有重要意义,所以这一标准广为变态心理学医学模式的支持者所使用。但是,由于心理变态是多种因素所导致的,很难找到单一的致病因素,所以这种标准的使用范围亦受到一定的限制。
(四)以社会常模为标准
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不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因此,在正常的情况下,人的行为与环境之间总是协调一致的。基于这种观点,便产生了在社会常模基础上评价个体的行为是否处于变态的标准。由于此标准以个体对社会、对自己的态度和在集体中的表现为主要的考核内容,并依此来判断其是否适应社会的要求,这在目前变态心理学的研究中应用较为广泛。但是由于这个标准与社会适应行为和能力之间的联系相当密切,而社会适应能力又与时间、地区、国家、民族、风俗、文化等方面相联系,因此,不同社会环境的差异使其应用受到限制和影响。
心理的客观判断标准的建立是很复杂的,有的心理学家挑选一些被认为是心理正常的人,通过测验发现,他们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具有轻度焦虑和抑郁等神经症症状,并且有的人症状较重。所以,心理正常并不意味着一点问题没有,那些不影响正常生活的轻微精神症状,不是区分心理变态的依据。另外,仅凭感觉亦不能完全作为判断的依据,如轻躁狂患者自我感觉心理健康,有愉快的情绪体验,事实上却是一种病态。
判断心理处于常态或变态一般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心理与环境(自然与社会)的统一。即观察行为是否符合所生活的环境要求,是否被人理解,是否有明显离奇和超越常人的地方等。要看行为是否符合社会——文化规定的准则,如对待同志的态度,对自己的评价,在集体中的表现及人际关系,对道德规范的遵守情况等一系列社会适应问题。
第二,心理活动自身的完整性和协调性。即个体的认识过程、内心体验和意志活动是否协调一致。
第三,个性特征是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以及稳定的个性特征在他的各种心理过程中是否得到表现,即心理活动自身的统一性。如果一个人的性格发生无端的改变,就可以认为是一种变态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