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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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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科学公正处理医疗纠纷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意义,接受新华社记者的采访时说,1987年,国务院曾经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法制体系日益完善,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这个条例是很有必要的。

条例针对新形势下科学、公正处理医疗事故的要求,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将行政处理与司法程序严格区分开来,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社会监督,使医疗机构增强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医疗质量,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信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医疗事故重在预防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重点之一,是突出了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及降低医疗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

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要设立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医疗服务工作,检查执业情况,受理患者投诉,提供咨询服务。条例对医疗机构书写和保管病案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除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外,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医疗事故内涵扩大医务人员责任加大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内涵,同时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新条例中,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其他三级医疗事故分别造成患者中度、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一般功能障碍,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新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及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疗事故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进行重大调整的一条是,今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由医学会负责。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和促进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处理医疗事故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科学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鉴定结论是判定是否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的依据,负责鉴定的专家组织应当是中立的。因此,今后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将建立专家库,并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独立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新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组织技术鉴定工作。

中华医学会有关负责人说,中华医学会有基础和实力组织疑难、复杂及有争议的医疗事故鉴定,将会客观、公正地对待这项工作,以不负国家和百姓的信任和厚望。

医疗事故鉴定将设置专家回避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为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国务院新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置了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回避制度。

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即: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据了解,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只有一句: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新条例则对回避制度明显细化。

此外,条例还对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了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规定。

患者死因鉴定将有法医参加

卫生部负责人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涉及患者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除医学专家外,还要抽取法医参加鉴定。 卫生部负责人说,医疗活动是一项高科技、高风险的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业性、技术性很强。为了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独立进行鉴定,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条例规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要建立专家库,进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需受聘于医疗机构或者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的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同时对法医进入专家库的条件作了相应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鉴定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从本行政区域外地区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专家鉴定组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作出鉴定结论。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对医疗事故鉴定所必须的证据材料——病历及相关材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了患者明确的说法: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是否提供病历一直是医患双方争执的原因之一。以往,为了争夺病历以备在之后的法律诉讼中处于主动,有些患者甚至采用了藏匿的手法保存病历。现在,新条例规定,不仅涂改病历等行为被严厉禁止,而且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服务的将被责令改正,甚至,相关责任人可能因拒绝患者复印病历、未按要求书写保管封存病历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

增加医疗事故赔偿条款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现行办法相比,整整增加了一章内容:医疗事故赔偿。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者提出民事诉讼三种方式解决。此外,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对确定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赔偿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了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由各地依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划定非医疗事故范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以往极易引起争端的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还有: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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