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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医疗纠纷的三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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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医疗纠纷大幅度上升,处理难度加大,赔偿金额越来越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病人或家属与医疗单位对簿公堂已是司空见惯。出现这种状况,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少数是由于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严重失职、技术水平低下引起外,有不少是由于病人或家属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及有关政策认识不足,出现了三个误区。

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构成医疗事故应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一是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法定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发生在医务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非法行医,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

二是必须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过失,即医务人员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

三是必须给病员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不良后果,如死亡、残疾或损伤组织器官导致功能障碍。

四是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同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医疗纠纷的情况相当复杂。从时间说,多数发生在诊疗护理终结之后,但也有的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以内容而论,有的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确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导致病员发生了不良后果,其中少数已构成医疗事故,但多数是无诊疗护理过失,或有诊疗护理过失,但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显而易见,医疗事故可以引起医疗纠纷,但医疗纠纷不一定是医疗事故,两者有本质的不同。

有的人把两者划等号,这是认识上或对政策理解上的误区,以致有的医疗纠纷越解越结。

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

人吃五谷杂粮,谁都有生病的可能。生病找医生、进医院,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医生不是神仙,医院不是“保险箱”。要知道人是世界上最复杂的“机器”,人类对自身的研究和对疾病的认识是有限的。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可见,医疗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职业,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

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理由主要是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欠发达,国民收入较低,再则,来医院就诊的都是身体不健康的人。现在,有的医疗事故的经济补偿大大高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合理的。病人或家属不能漫天要价,医疗单位也不要花钱买“太平”。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的增多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人们重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倘若能走出上述三个误区,就能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肖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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