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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要满足人们对情感的需求,鼓励婚姻以爱情为基础,感情破裂可用离婚的方式去解决;社会又必须准备应付因此而带来的家庭解体和动荡的挑战,可以说传统“超稳定”的家庭结构的不断消解,给女性――家庭中典型意义的弱势群体的维权带来了新的挑战。 女性并不是绝对的或是唯一的婚姻波动的“受害者”,但是从普遍意义上说来,女性基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她们在破裂的婚姻中大多不会是最后的“赢家”,除了精神的疲惫还有权益的缺失。 经济独立、自主意识觉醒,女性才能真正获得婚姻关系中的对等地位,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情感的满足,也才能真正具备应付婚姻家庭动荡的能力。对婚姻家庭中女性的有效维权还必须协调和发挥好道德和制度各自合理的张力。 一年一度的“三八节”过去了,但是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所说:如果有一天我们无须通过三八节来昭示对女性的尊重和爱护,那才是女性真正拥有平等的日子。个体自由和平等意识的增强、情爱在家庭生活中的分量增加必然带来家庭婚姻稳定性的下降,所以,社会要满足人们对情感的需求,鼓励婚姻以爱情为基础,感情破裂可用离婚的方式去解决;社会又必须准备应付因此而带来的家庭解体和动荡的挑战,可以说传统“超稳定”的家庭结构的不断消解,给女性――家庭中典型意义的弱势群体的维权带来了新的挑战。 苏州市妇联去年接待婚姻家庭权益纠纷案471件,占总数的65.06%;其中配偶有外遇的102件,重婚、包二奶或同居的49件,配偶间的家庭暴力94件。据笔者2001年曾经对我市家庭婚姻状况做过的点与面的调查结果显示,2000年前我市结婚人数基本稳定,但其中再婚人数占同期登记人数的比重却比1994年同比增长了66%;离婚人数占同期登记结婚人数的比重也从1994年的11.2%上升到22.9%,离婚人数比1994年同比增长了90%;而事实上还有许多“凑合”型家庭正游离于动荡的边缘。尽管统计数据相对滞后,但从中不难看出某种发展趋势:婚姻的变数在增加、婚姻的稳定性在下降;尽管婚姻关系的变动仍属于小概率事件,但人们的主观感受越来越强烈,相应的满意度越来越低。 不可否认,女性并不是绝对的或是唯一的婚姻波动的“受害者”,但是从普遍意义上说来,女性基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她们在破裂的婚姻中大多不会是最后的“赢家”,除了精神的疲惫还有权益的缺失。事实上,许多女性面临着婚姻破裂的边缘时往往显得较为被动,而事后的权益往往又得不到保障,如离婚案件中子女判给母亲抚养的比例高达80%,而其中62%无法从对方得到正常的抚养费。所以真正维护女性权益不光是事后的救助,从源抓起非常必要,这离不开社会的关注和女性实现自身的超越。 女性要从根本上在家庭婚姻中实现维权,必须首先提高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尤其是经济地位,一个在经济上不能自立的人,很难在婚姻中实现真正的自主,更不用说维权了。两性对社会资源的占有的不同必然带来男女地位的不平等,社会发展到今天,中国面临着双重超越,这意味着社会劳动在此时不再以体力劳动为主,未来的以知识、信息等为基础的社会更适合女性的发展。但中国的社会转型不可能一蹴而就,占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村不可能立即完成工业化、信息化的过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仍占一定比重,给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留下合理的生存空间,尤其是在工业化的浪潮下,农村中多数男性背井离乡成为城市的打工一族,这更拉大了夫妻之间的经济悬殊。即便是在城市,男性与女性所从事的行业和工种以及所受的待遇也是有差异的。所以社会应积极创设条件加快经济和社会转型,打破传统的社会分工,为女性受教育和参加职业活动提供更多的机会,但同时社会还应相应改变对女性的角色预期。从婴儿呱呱落地开始,社会就对它具有了不同的期待,即男性要谋求地位和权力,而女性的定位则是家庭。而在个体以后的成长过程中,家庭、学校和社会传媒仍继续强化着这种角色预期,对两性的职业期望、角色定位影响很大。过分强调女性的家庭责任和非主体地位,强化并合法化女性的依赖感,会让女性没有很强的成就动机或缺乏自信,在劳动力市场不具有竞争力,在婚姻家庭中也处于被动劣势,无法承受婚姻家庭的波动。经济独立、自主意识觉醒,女性才能真正获得婚姻关系中的对等地位,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情感的满足,也才能真正具备应付婚姻家庭动荡的能力。 对婚姻家庭中女性的有效维权还必须协调和发挥好道德和制度各自合理的张力。是不是没有爱情是容许离婚的最好理由?追求爱情会不会沦为人们放纵自己的最好借口?所以,社会应提倡增强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感,一方面,要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中的优秀风俗习惯,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同时又要以社区和家庭为载体去开展具体活动,发扬传统文化中的家庭美德。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对那些严重缺乏道德自律的人给予法律制裁,这是使个体道德内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它作为一种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行为个体在以后的道德生活中不得不慎重考虑自己所选择的行为及其由此产生的后果。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当前婚姻道德建设立法、执法和监督制度,一定程度上有效地 遏制了大量的不道德婚姻行为的发生。但是法律由于自身的滞后性和原则性,不可能也不应当穷尽对现实的概括,比如就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而言还存在着过于原则、粗疏的缺陷,如对精神赔偿缺乏统一的认定条件和赔偿标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十分强调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然而在复杂的情感世界里,婚姻的破裂没有纯粹的谁对谁错,过分苛求无过错会不会无形中剥夺许多婚外滥情、家庭暴力受害者请求法律援助的权利,而离婚过错赔偿能否从纸面上的公平转化为现实的公平同样令人担忧……这些制度的不断完善将成为女性维权新的突破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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