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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摆脱不正当两性关系,西安市一民警用榔头打死情妇,被依法判处死刑。昨日上午,杀人警察被依法执行枪决。 与女房客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35岁的代维东,系蓝田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西安市公安局民警。1997年7月,代维东在西安市明德门居民小区南区分得一套住房,后将该房出租。被害人李焕芹于1999年租住此房,代、李二人结识后发生不正当关系,并长期保持此关系。2001年,李焕芹提出让代离婚与自己结婚,代不同意,二人因此产生矛盾。2002年4、5月间,代维东提出终止二人的不正当关系,李不答应。 杀人抛尸佯称死者失踪 2003年1月8日下午2时许,代维东到明德门催促李焕芹搬家时,双方发生争执,代维东即持榔头在李的头部猛击数下,致其当场死亡。 第二天,代维东购买了编织袋和尼龙绳,将尸体和带血的被褥、枕头、毛巾等都装入编织袋,又装入电视机箱子用尼龙绳绑好。 随后,他驾驶借来的车开往商洛,将尸体抛于307省道黄沙岭段路基下,又将沾有被害人血迹的被褥等物品丢弃于西蓝高速公路华胥地区路旁。事隔不久,他将房间的电视、电冰箱等全部卖掉,并雇人将溅有血迹的墙皮铲除。同年1月29日,代维东打电话告诉李焕芹家人,称李失踪了。 罪有应得被判死刑 2003年6月4日,代维东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后经法医鉴定:李焕芹(死年37岁)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开放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2003年6月10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代维东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维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2003年7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代维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亲属9800元。 宣判后,代维东不服,提出上诉,后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日上午,代维东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与代同时伏法的还有故意杀人、盗窃犯王勇,故意杀人犯陈尚及故意伤害犯吕星社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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