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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孩与3名中老年男子发生性关系并产子
 

  12岁的女孩小花分别和三个年龄足可以做她父亲甚至爷爷的男人发生性关系,并产下一名女婴。三个人说小花是出于自愿,但小花却说自己是被强暴。无论是什么原因,由于小花是未满14岁的幼女,这三人都构成强奸罪而被判刑。

  2004年7月12日《今日说法》播出:

  2004年2月17日,重庆市一个偏僻的小村子里,一个早产的幼小生命降生了,婴儿的母亲小花(化名)竟然也只是个12岁的孩子。对于12岁的小花来说,谈论生儿育女的事情的确太早了,她的脸上还带有明显的稚气,她说自己完全没有做好当妈妈的心理准备。那么,年幼的小花到底经历了些什么事情,怎么会生下孩子,这个孩子的父亲又是谁呢?

  在大人的再三追问下,小花犹犹豫豫的说出了三个本村人的名字:一个是小花父亲的远方亲戚,小花的伯伯李志足;一个是李志足73岁的父亲李瀛洲,还有一个是本村另一个70岁的独身老汉王治春。小花说,三位长辈先后以不同的理由把自己骗到家中,然后可怕的事情就发生了。

  小花说自己每次都拼尽全力反抗,但是反抗不但不能使自己逃脱恶梦,反而还会遭来毒打。小花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一直守口如瓶,直到孩子出生,而现在她自己也不知道谁才是婴儿的父亲。因为他们曾经威胁小花,如果说出去就杀了她们全家。

  面对小花生下的婴儿,听着12岁女儿讲述自己的经历,小花的父母又伤心又气愤,他们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当地警方将李瀛洲、李志足父子及王治春三人依法逮捕。经调查,这三人都没有犯罪前科,而且三人之间也互不知情,那么他们为什么会不约而同的对年幼的小花产生邪念呢?

  出乎我们的意料,54岁的李志足向记者讲起他与小花之间发生的事情时,后悔之余竟满怀着感情,他说自己看到12岁的小花天真活泼,心里就十分喜欢,而小花似乎也对自己颇有好感,于是互相心仪的两个人才自然而然走到了一起,随后就在李志足家发生了性关系。

  那么73岁的李瀛洲和70岁的王治春与小花之间的关系又是怎么发生的呢?对此,两个人都说是小花主动上门,自愿与他们发生关系的,而目的则是为换些零用钱。而每次事后,两个人都会给小花5元到10元钱不等。这一点在有关方面的事后调查中得以证实。此时,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承认与12岁的小花发生过关系,但却都说小花是自愿的,自己也没有考虑过小花还只是一个十来岁的孩子,谁也不知道这是犯法行为。

  而这与小花告诉我们的自己被强暴被殴打还被威胁的情况大不相同。一时间,事情的来龙去脉成了一个难解的疑团。为了弄清事实,记者前往走访小花和三位犯罪嫌疑人居住的村子,向乡亲们了解几位当事人的情况。

  问起小花与三位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事情,乡亲们大多也不太清楚。只是有邻居看见小花时常去54岁的李志足家玩耍,似乎没有过分亲近的行为。采访中,乡亲们对李瀛洲、李志足父子的情况不太了解,而提及王治春,大家都说他为人老实,家庭十分贫穷,很不理解他怎么会干出这样的荒唐事。而谈及12岁的小花,乡亲们则对她褒贬不一。有的说她小小年纪作风就不好,有的说她还是很可爱单纯的女孩。

  乡亲们的描述,让我们大概了解了几位当事人平时的为人,但却不能由此推断事情的经过,也不能由此判断发生关系时小花究竟是否自愿。而由于经查实,李志足、李瀛洲、王治春三人确与小花发生了性关系。重庆市检察院以强奸罪对三人提起公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三人和小花所生女婴进行DNA亲子鉴定,最后确定女婴的生父是54岁的李志足。法庭最后判决李志足、李瀛洲、王治春三人在明知小花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小花是否自愿都已构成强奸罪,分别处以15年、6年和5年有期徒刑。

  在整个事件中,无论小花是否自愿,这个12岁的孩子都经历了太多在她这个年龄不该经历的事情。她到底是个怎样的孩子,有着怎样的成长经历,乡亲们为什么对年幼的她印象如此不好呢?小花的母亲告诉我们,自己并不是小花的亲生母亲,小花是个可怜孩子,是她从父亲的寺庙里捡来的弃婴。

  小花五六岁的时候,养母改嫁给现在的丈夫,小花跟着母亲来到了后来居住的村子。养父母决定不再要孩子,一心呵护着她,但小花却没能像普通孩子一样快乐的长大。在她七岁的时候,恶梦第一次降临到她身上。那年小花还只是个刚懂事的孩子,村里一个外号王段守的70岁老汉奸污了她,这件事在村里人尽皆知。

  我们不想勾起孩子的痛苦记忆,没有请小花回忆当时的情况,而是在一份关于此事的刑事判决书中了解到,王段守以金钱为诱饵,五次诱奸了7岁的小花,被判奸淫幼女罪处有期徒刑十年。有过这样一场经历,小花的父母却还是没有引起注意,没有教育小花警惕此类利诱。而小花也没再和父母提起过这方面的事情。

  后来,小花到了十一二岁,正值青春萌动的年龄,她与李志足、李瀛洲、王治春之间本不该发生的事情一再的发生,就连乡亲们也隐隐约约感觉到了异样,所以大家会怀疑小花的作风,而小花的父母却仍说自己对此浑然不知,只是气愤地表示万万没想到这些平时视为知己的人会做这样的事。

  经调查,三人与小花之间的性关系前后大概维持了七八个月时间,而在这七八个月以及后来小花怀孕的九个月期间,她的父母疏忽了所有可能察觉出问题的细节。他们说,直到孩子出事小花都没有任何妊娠反映,根本看不出来怀有身孕,所以自己对此也始终没有察觉。

  但是据记者了解,小花的身体变化却早被乡亲们看在眼里,但谁也没有多说什么。

  我们不理解邻居都能看出小花怀孕的事,而每天跟小花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又怎么会没看出来。而现在12岁的小花生了孩子的事在村里早已人尽皆知,就连小花的同学也不例外。孩子们还说以后不会再和小花一起玩了。

  事情发生以后,小花也再没有上学,她觉得在同学眼里自己跟其他女孩子已经不一样了。后来小花离开了村子,就住在另一个地方的亲戚家,但是她还是没有上学,因为暂时没有找到愿意接收她的学校。当记者问她是否能忘记这段经历时,小花却低着头说自己非常想能够重新回到课堂上好好读书。这个时候小花生下的女婴已被送到了当地的儿童福利院,记者与福利院院长通电话得知,孩子非常健康,正寄养在一个很好的家庭里。因为福利院有义务对孩子的身世保密,所以我们没有执意去见孩子,我们希望他能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下健康的长大。

  主持人:这个事情在常人眼里面看着很荒谬,但是真的就发生了。现在这三个人都在服刑,他们一直在强调女孩子是自愿的,那么在对他们定强奸罪的时候这个女孩子是否自愿,当时具体的细节和情况是怎么样的重要吗?

  林维:2000年之前,我们司法事件中通常的惯例一般是把这种奸淫幼女的行为独立的确定为是奸淫幼女罪,同强奸罪区分开来。按照后来的司法解释,奸淫幼女的行为也确定为是强奸罪,但是这个奸淫幼女的行为同其他类型的强奸罪不太一样的地方就是并不需要强迫,并不需要被告人实施任何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即使未满14周岁的幼女是所谓的自愿的情况之下,被告人仍然要被确定为是强奸罪。

  主持人:在这个案子里面我相信很多人都会对家长提出来很多异议,居然没有发现一个12岁的女孩子怀孕。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是不是家长在小花7岁到12岁之间,应该在性教育上完全失控?

  林维:可以这么说。作为一个最直接的法定的监护人,你对这些情况不了解,没有对她进行一个正确的性教育、家庭教育,显然是失败的教育,也是被害人一而再再二三遭受侵害的重要原因。父母对幼女在遭受强奸之后的心理辅助特别重要,但是没有人告诉她应该树立一个什么样的性观念,应该树立一个什么样的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应该去采取什么样的自我保护措施。

  主持人:我觉得这和周围的环境也有关系。大家现在一说小花7岁的那经历,就在说发生过丑事,某种程度上就变成她也要为这个丑事来承担责任。

  林维:对,村民们所谓丑事不是意味着被告人的丑,而是意味着被害人的丑,意味着大家在谴责一个根本不懂事的 7岁的女孩子。这个观念是非常不公平的,而且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应该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的心理辅导,不光为她重新树立一个正确的判断标准,另外也是从保护的角度出发要进行再教育。

  主持人:记者在反反复复问一个问题,你是不是能够忘记那段经历,小花在强调她想读书。其实我们应该让这个孩子重新回到学校,回到孩子的身边去。

  林维:是的。我们要让她在这个花朵般的年龄接受正确的知识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和正常的心理教育,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她健康成长,能够使孩子们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主持人:在这个案子当中,小花是最无辜的,所有人都会对三个涉案的当事人表示最大的痛恨。不过有一点非常的遗憾,小花现在面对的是各种冷漠的、不屑的、甚至于是鄙夷的目光,因为在中国传统观念当中,这种事情一旦发生,女孩自己也有错。但是作为一个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心智和思想都不能成熟的人来说,她已经遭受了一次肉体的摧残,绝不可以用各种冷漠的目光让她在心灵里面再受一次打击。她应该更快的回到同龄孩子的身边,享受这个年龄应该有的幸福和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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