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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要体现在行动上
 
    性别平等意识要纳入立法、决策意识主流。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在济南召开的全国省市区妇联主席工作会议上指出,决策者应该和全社会一起行动,提高性别意识,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现得更好。
    据悉,从1995年起,我国即把男女平等列为基本国策。近10年来,中国的妇女事业在发展中国家行列里处于领先位置,相比于发达国家也有自己的优势。但是,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还需要解决很多问题。比如,男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不同,尤其是在农村。根据最新统计,西部适龄儿童不能入学者中,80%左右为女童。女性参政比例偏低,全国高校中,女校长、书记的比例低于10%。妇女就业形势严峻,两性收入差距扩大,在低收入、低技能和低保障岗位工作的女性比例较高。女性商品化的表现不时露面,如人体盛等。
    中国法学会会员、社会性别与法律问题专家陈敏日前指出,旧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是男尊女卑。建国后,又有“巾帼不让须眉”。今天,“男性顾事业,女性顾家庭”的性别意识又抬头,有的还要求女性回家做“贤妻良母”。这种不平等的性别意识,使男性在社会上的竞争力有可能超过女性,从而在家庭生活中也处于绝对优势。当这种性别意识成为一种社会规范时,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会渗透到社会各角落。
    不平等的性别意识在立法中也有体现。陈敏说,我国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在相当程度上还停留在形式平等的层面上,立法中还存在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各种歧视。比如,立法虽然对强奸罪的处罚较严厉,但对强奸案件的立案标准却定得很高,让受害女性往往因举证困难而无奈饮恨。
    顾秀莲说,立法、决策都要有性别平等意识,分析考察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性别平等意识并不能代表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但能够对后者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全国妇联的有关人士还表示,将以参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为重点,发挥好妇联在法律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中的作用,推动解决妇女就业、劳动和土地权益保护等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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