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年轻男女今年年初通过网络聊天认识。第二天,两人在女方刘某家见面,双方赤身裸体相处了2个多小时。之后,刘某突然跑出门外呼救,称男方王某有企图强暴她的行为。
不久,王某被杨浦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杨浦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嫌犯是否有罪展开激烈的辩论。本案原定于上周四判决,因故延期。30日,记者获悉,此案将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王某和李某的供述,2004年1月20日,王某以“有钱男模特”的网名在某聊天室聊天的时候,忽然有个名叫“杨浦漂亮MM出台”的女孩与他搭上了话。两人越聊越起劲,通过聊天他们发觉各自的住所离得很近,于是互相留了手机,约定第二天见面。
第二天中午,王某接到了那个“杨浦漂亮MM出台”即刘某的电话,并让他到国定路某号刘某的租房内见面。大约中午12点多,王某依约来到该处,刘某下楼把他接了上去。两人聊了一会后,刘某称肚子饿了,王某就出去买吃的。刘某说喜欢吃酱鸭,但王某转了一圈也没能找到有卖酱鸭的,最后就买了些水果和其他熟菜回到了刘某的住处。
再次上楼后,刘某似乎也没有了什么食欲,过了一会,她就脱了外衣躺下,王某也顺势坐到其旁边。聊着聊着,王某抱住了刘某。见刘某没有什么反对的意思,王某便为她脱下了所有衣服。整个过程中,刘某并无丝毫反抗。随后,王某自己也脱去了衣服躺到了床上。
当两人继而发生亲密之举时,刘某突然一口咬在了王某的下体,王某感到疼痛后一把将刘某推开,两人发生了争执和推搡。刘某从床上爬起,赤身裸体地奔到了楼下,大喊救命,并称有人要强暴她。周围的群众见状后立即拨打了“110”报警,并截住了正走出屋的王某让其等候民警来处理。
这时楼下正好停着一辆汽车,刘某钻进汽车后排就是不肯出来。“110”民警赶到后,将二人一并带回派出所进行审讯。
后经过鉴定,刘某头面部、颈部、胸部和四肢多处外伤,软组织挫伤伴皮下血肿。
庭审交锋
检方和律师激辩两大焦点
在庭审中,检察官认为王某具有违背刘某意志发生亲密关系和暴力行为,应被视为涉嫌强奸。而王某的辩护人翟建律师和张培鸿律师却提出了不同看法,作出无罪辩护。双方观点集中在两方面。
【王某是否强迫刘某发生亲密关系】控方:案发当日,王某来到刘某住处,采用言语威胁和胁迫的方法对刘某实施强奸。自始至终,刘某都进行了竭力反抗,最后逃到屋外报警。另外,检察官对两人有过亲密接触的情况表示,这是刘某为保护自己而被迫作出的举动,并不是同意与刘某发生男女关系。
辩方:现有证据虽然不能证明刘某明确表示过同意与王某发生亲密关系,但同样也不能证明刘某明确表示过不同意或者拒绝发生亲密接触。从中华民族的民间风俗来看,即便在夫妻之间女方也不大会明确提出亲热的要求。特别是在恋爱关系中,往往是由男方主动提出,女方往往会先口头拒绝,再半推半就,最后才进行配合的。
在案发当天,两人有过2个多小时的身体接触,相当长的时间都是赤身裸体的,这么长的时间里刘某都没有作出明确拒绝的表示,这很难说王某违背了刘某的意志。而且,当时是在刘某的家里,刘某具备防卫的条件,没有必要通过“被迫亲热”的形式来保护自己。
【王某击打刘某是暴力行为还是正常反应】控方:王某构成强奸的另一个依据是,刘某在逃出屋子前,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曾殴打并捂住她的嘴巴,并强行将其拉回房间再次对其实施强奸,遭到拒绝后,王某再次实施殴打。检察官认为这应被视为王某为达到强奸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
辩方:王某的这一“暴力”行为是发生在其下身被咬之后,是正常人在被伤害后的正常反应。律师同时强调在整个过程中,王某并没有用暴力手段强迫刘某发生关系,在王某为刘某脱去衣服时双方也都是平平静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