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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家8年丈夫再娶 尼姑一怒之下告丈夫重婚
 

  出家8年的尼姑发现丈夫与他人结婚,愤怒中,她以重婚罪将丈夫告上法庭,那么

  2001年年底,浙江省苍南县曝出新闻:一位出家8年的尼姑以重婚罪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这是我国首例尼姑告丈夫重婚案。此案一时间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人们对尼姑是否有权告夫重婚罪的看法不一。而对这一前所未有的案件的审理,也难住了众法官:因为关于尼姑是否可以结婚、是否可以续存婚姻关系,我国的《婚姻法》中还没有相关的条文。


  出外打工丈夫变了个人


  浙江省苍南县巴曹镇炉头村的刘春儿在她27岁那年,经人介绍,和该县钱库镇三秀桥村大她两个月的王大山相识了。同年8月,两人按当地的民间习俗在三秀桥村举行了婚礼,正式结为夫妻。婚后的头两年里,二人十分恩爱。次年,刘春儿生下一女。初为人父的王大山对刘春儿疼爱有加,百依百顺。女儿出生后,家里的经济状况日渐显得拮据起来,为了贴补家用,王大山主动提出到外面打工挣钱,刘春儿也十分赞成。之后,王大山到镇上当了一名搬运工,每天拉着一辆板车,帮人运送货物。刘春儿说,婚后的美好生活,如同昙花一现,很快就成为过去。王大山做了搬运工后不久,结交上了一帮整天喜欢吃吃喝喝的酒肉朋友,自此,他不仅把自己打工挣来的钱折腾得一干二净,还不断从家里拿东西变卖招待他那帮朋友。每次一回到家,便对刘春儿呼来唤去,要她给他洗脚,给他烧洗澡水洗澡。特别是在他每次醉酒之后,一回到家里就不断地挑刘春儿的毛病。这样,两人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争执与吵闹。转眼到了1985年,刘春儿又生下一个儿子。坐月子期间,刘春儿要王大山到镇上去买两只鸡回来补身子,王大山却对她说他在外面打工挣的那几个钱早就花光了。刘春儿禁不住和王大山大吵大闹起来,指责王大山不像个男人和丈夫。王大山顿时火冒三丈,对刘春儿大打出手。


  心灰意冷妻子削发为尼


  到了1987年,王大山又迷上了赌钱。这时的他常常聚众玩“三张牌”游戏骗人钱财。刘春儿只好自己到外面去为家里赚些零花钱来。然而,每次一挣到钱,王大山便会抢了去,也不管一家老小的吃喝。后来刘春儿看家里实在过不下去,就带着一双儿女到杭州、南京等地去乞讨度日。半年后,王大山找到他们,一番花言巧语将母子三人哄劝了回去。然而,一回到家里,他就狠狠地毒打了刘春儿一顿,并要她保证以后不得再私自带着子女到外面乞讨。转眼数年过去了。这时的王大山已不单单只对刘春儿动手,还动不动就对一双儿女大打出手。到了这个时候,刘春儿觉得自己再也不能和王大山一起生活下去了。她在一天夜里逃离了王家。1994年,在外面尝尽了漂泊生涯中酸甜苦辣的刘春儿心灰意冷,毅然迈出了人生最惨烈的一步:出家做尼姑去!就这样,1994年3月,刘春儿在瑞安的一座尼庵里落发为尼了。


  口头协议在家修行照顾儿女


  1991年当刘春儿离家出走时,王大山虽然十分生气但也没有太在意,他以为像刘春儿这样一个弱女子,到外面消消气,要不了多久就会自动回家的。但他万万没想到刘春儿这一走就是两年多。更让他没想到的是,刘春儿竟会出家做了尼姑。当别人将这个消息告诉王大山时,他不由得惊呆了。1999年年初,王大山认识了苍南县藻溪镇坡南村的独身女子李红。当他向李红诉说自己的“不幸遭遇”之后,竟意外地博得了李红“深深的同情”。两人没过多久便如胶似漆,李红后来干脆住进了王大山家里。两人同居半年后,王大山的一对儿女几经周折找到了母亲刘春儿。一听说王大山竟在家里养起了“野女人”,刘春儿顿时觉得五内俱焚。后来刘春儿静下心来一想,觉得自己已是一个出家人,还管这些男女之事做什么。但是看着一双长年挨打受苦、面黄肌瘦的儿女,她心头不由得阵阵作痛。后来在儿女的哀求下,刘春儿答应跟他们回到那个久别的家里去居住,在那里一边照顾他们,一边继续修行。就这样,刘春儿回到了家中。当晚,刘春儿与王大山达成口头协议:王大山不得干预刘春儿在家修行;刘春儿在这个家只是照顾女儿和儿子,严守清规,不与王大山同床,并不干预王大山与李红之间的床笫之事。


  为了名分状告丈夫重婚


  然而,令刘春儿意想不到的是,2000年9月4日,王大山与李红到钱库镇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刘春儿是个传统观念极强的女子。她当初之所以重新回到这个家里,一方面是为了方便照顾儿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继续保持自己是王家女主人的身份。她虽然十分痛恨王大山,但自己既然嫁给了他,便“生是王家的人,死是王家的鬼”。王大山和李红同居,她心中虽然很不是滋味,但自己是出家人身份,不便过问王大山和李红同居之事。可如今,这二人竟瞒着自己堂而皇之地登记结婚了,这意味着自己从此后就不再是王家的人了。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刘春儿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让王大山与李红解除婚姻关系,从而夺回自己的“名分”。2001年11月14日,刘春儿一纸诉状将王大山告到了苍南县人民法院。2002年1月25日,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大山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刘春儿是否有权对王大山提起重婚罪之诉?


  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故意伤害罪(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由于重婚罪在刑事自诉案件之列,那么,刘春儿作为受害人可以依法对王大山提起重婚罪之诉。


  刘春儿与王大山是否为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我们知道,现行法律中合法夫妻关系的成立是以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并领有结婚证为标准的。而报道中,对刘春儿和王大山是否进行结婚登记言之不详。如果二人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后结婚,并且进行了结婚登记,那他们二人肯定是合法夫妻关系。如果二人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由于二人举行婚礼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那么,他们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也可视为合法夫妻关系。理由如下:双方结婚时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双方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关系公开共同生活,也被群众公认为是夫妻关系。况且,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此作了明确批复,具有法律依据。因此,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刘春儿与王大山之间已经存在了一个法律婚。


  王大山和李红之间是何关系?


  在2000年9月4日之前,王大山和李红之间应是非法同居关系。而且由于刘春儿回家依然做女主人,王李二人虽然公开,但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同时,由于两人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更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在二人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根据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他们已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可以说,王大山和李红之间也存在了一个法律婚。


  王大山的行为为何构成了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王大山在未解除与刘春儿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不但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而且还与其构成另外一个法律婚,已经满足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应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此看来,管辖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大山犯重婚罪,并判处6个月的有期徒刑是正确的。眼下,不少人认为“尼姑不能结婚”,即使已经结了婚,婚姻关系也已随着削发为尼而自动解除。但是,这是经不起细致推敲的。在追求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果夫妻双方均在世,婚姻关系的终止只能通过离婚解除,而不因削发为尼等原因自动灭亡。更重要的是,尼姑也是人,也是合法公民,她们的合法权利包括出家前的婚姻,同样应受相关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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