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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小伙遭男子奸淫
放心120  

  11月3日凌晨,一18岁的外地来兰打工小伙被一50多岁的男子在七里河桥附近一私人旅社实施“奸淫”,受了屈辱的小伙当日上午一大早向警方报案。
  据了解,11月2日下午6时许,来自武山的18岁小伙张某在七里河桥附近找工作时碰见一50多岁的男子,该男子对他说:“我是一个私人包工头,只要你活干得好,工钱不成问题,而且还可以长期跟我干。”好多天未找到工作、生活陷入困境的张某一口答应该男子的要求,随后跟随该男子来到七里河桥附近的一家私人旅社。为张某安排住宿后,该男子承诺眼下有一点小活让张某干,活干完后即可付200元工钱。
  张某报, 3日凌晨时分,熟睡中的他感觉肛门部位一阵剧痛,惊醒后他发现该男子正在他身上发泄兽欲,该男子一边施暴一边对他说:“咱们玩一玩,事后我给你200元,这就是你应得的工钱。”而且,其双手还不停地在他前身上乱摸,看着一室同睡的10多个民工,怕吵醒后被他们笑话,他不敢吱声。一通发泄后,该男子便倒头大睡,而受了“惊吓”的张某一宿没合眼。清晨6时许,张某向该男子索要200元钱时遭到拒绝,而且,当晚一起睡觉的10多名民工都看着他哈哈大笑,此时,感觉身心受辱的张某来到小西湖派出所报案。
  经民警详细询问,张某最后承认自己是为了200元钱同意的,自始至终没有反抗。民警当即讲明,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同性卖淫也违法

  针对此事是否违法,记者专门采访了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丁律师,丁律师说,张某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构成了违法,但是目前,我国法律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此类型犯罪的条款,对同性卖淫是否构成犯罪,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丁律师说,向同性卖淫是否构成犯罪可以通过两个层面来分析:第一,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人伦道德,还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比女性向男性卖淫危害更大”;第二,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359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其中的‘他人’没有明确限于女性,所以男性卖淫也应该在刑法的涵盖范围之内。对比旧刑法曾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新刑法中则取消了‘女性’这一特定限制,将罪名改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因此,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张某实施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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