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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鸳鸯浴”裸体死在木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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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澡洗死人啦!随着120急救人员确认张涌已经死亡,这起浴店命案立即成为了人们谈论的话题。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死者张涌的家属将浴店店主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上周,峨眉山市法院已对该案一审下判。

    男女同浴浴客丧命

  今年2月11日下午5时,张涌与3个朋友酒后到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的“××薰香浴”店洗浴。据浴店经营者刘英反映,她将张涌安排到一个单间洗浴,并让一个名叫“三妹”的小姐为张服务。按照刘英的说法,小姐只是帮客人洗澡、洗脚,作为老板,自己是不允许有色情活动发生的,但是如果小姐和客人私下“勾兑”,就没有办法阻止了。张涌和“三妹”进入单间后10多分钟,因为生意较忙,刘英就在门外喊了两声,以示催促,但却不见里面有反应。打开门,只见张涌和“三妹”赤身裸体相对坐在澡桶里,两人的头都耷拉在木桶上,奄奄一息。刘英急忙叫人将张涌和“三妹”抬到澡堂外边抢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赶到时,张涌已经死亡,“三妹”被送往医院抢救。

  怒讨赔偿状告三家

  经乐山市法医学会鉴定,张涌是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后经调查,事发当日,“××薰香浴”店除使用液化气燃具烧水外,还在厨房和大厅各烧了一个蜂窝煤炉子。另外,浴店登记业主不是刘英,而是一个叫李玲的女人。2003年10月10日,李玲将薰香浴店转让给了刘英,但相关证照手续一直都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薰香浴店所使用的两台烟道式燃气热水器系从峨眉山市宏发电器商行购买。电器商行在薰香浴店不具备烟道的情况下安装了热水器。

  张涌去世后,其父母、妻儿4人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登记业主李玲和实际经营业主刘英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8870元。法院于5月9日正式受理此案。诉讼中,原告又申请追加峨眉山市宏发电器商行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主张,死者张涌之子年仅14岁,尚未成年,其妻又失业在家,无生活来源,全家靠张涌收入维持。张涌去世后,全家生活陷入困境,为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丧葬费7235元、死亡赔偿金5413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605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68870元,并由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玲辩称自己已于2003年10月10日将门市转让给了刘英,死者出事是在刘英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对此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刘英辩称因此事自己被拘留,并已出了5000元丧葬费,现在已经没有能力赔偿原告;而被告峨眉山市宏发电器商行则辩称自己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安装并无不当,没有过错,事故的发生与其无关。

  明断是非各担其责

  法院认为,所谓消费者,是指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是合法的消费。本案中,张涌酒后到洗浴店接受异性陪侍洗浴服务,其权利义务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张涌的身份虽不能界定为消费者,但其生命健康权仍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68870元赔偿数额,并未突破法律规定,且3被告对其计算标准亦没有异议,应当予以认可。被告李玲虽是“××薰香浴”店登记业主,但其早已将此店转让给被告刘英,李玲转让后既不能对浴店进行管理,也不能从浴店的经营中获利,正所谓“利之所在,责之所附”,被告李玲对张涌之死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刘英作为实际经营业主,违法提供色情服务,忽视经营安全,对张涌之死负主要责任,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峨眉山市宏发电器商行在不具备排烟管道的情况下仍将燃具进行安装并交付使用,留下安全隐患,对张涌之死亦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张涌酗酒后身体免疫能力下降,又去接受异性陪侍洗浴服务,对其死亡自身也具有严重过错,自身应承担40%的赔偿之责。为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由刘英向4原告赔付张涌的死亡补偿费34435元,峨眉山市宏发电器商行赔偿6887元。(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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