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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事发割腕自杀
兰州晨报  
11月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红古窑街煤电公司铁路运输处工务段段长石盛刚强奸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2003年8月19日晚7时许,石盛刚给在同一工务段工作的许某之妻高某打电话,以给其夫调动工作为由,约高某到同事米某家。晚8时许,高某应约来到米某家,石盛刚与米某邀高某喝酒。酒后高某看石盛刚仍然不提调动工作的事准备离开,石盛刚让米某把门锁上,然后强行将高某带至卧室,欲强行与高某发生性关系,高某大声喊叫。随后米某也进入卧室,压住高某的双手,石盛刚对高某实施了强奸。事后石盛刚离开卧室,米某欲和高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高某强烈反抗。

  事发后第二天,高某给丈夫许某留了一封绝笔信,信中讲述了自己在米某家被石盛刚强奸,米某强奸未遂的经过。许某在8月21日发现妻子的信后马上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8月24日晚,许某接到一陌生人的电话,说有人在上窑等他。许某放下电话马上赶到上窑,在上窑的吊桥上看见妻子高某正准备跳河,许某上前将妻子拉住,耐心劝慰,将妻子劝回家中。

  8月22日上午8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在窑街煤电公司救护队东面半山腰的土路上发现一男子左手腕和脖子上都被划破,血已经凝固。

  经检验,伤者正是红古窑街煤电公司铁路运输处工务段段长石盛刚,公安机关随后在土路山洼处又发现了一具尸体,尸体周围有斑斑血迹,还有两枚双刃刀片。经检验,死者系红古窑街煤电公司铁路运输处工务段职工米某。在法庭上石盛刚交代,事发后,他和米某听说高某要让他们为此事付出代价,并已将遗书写好。

  8月21日晚,石盛刚与米某以为高某已经自杀,怕事情败露后丢人,遂相约用刀片割颈、割腕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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