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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25岁的张×珍因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杨某某恋爱同居,近日被电白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张×珍是未婚男青年,而杨某某则是未满14周岁的在校小学生。杨某某因与被告人妹妹是同学关系,常有来往,从2004年年初开始杨某某与张×珍产生了好感,进而发展为恋爱关系,后来发展至经常在张×珍家里同居过夜。杨某某父母知情后,意识到自己女儿还不是谈情说爱的时候,多次把女儿从被告人家里硬拉强扯回家,并棍棒相加家法侍候。但张×珍与杨某某仍藕断丝连,继续保持同居关系。杨某某父母一怒之下,便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张×珍涉嫌强奸罪被刑拘,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向法院指控张犯强奸罪,但张×珍却认为自己是与杨某某谈恋爱,双方同居和发生性关系都是自愿的,不存在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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