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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性意愿可以侵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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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意愿是指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根据自己的性需要,自主地选择从事什么样的性活动。它至少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在什么时间和地点;以什么样的具体方式:按照多或少的频率;从事多长时间的性活动。人的性意愿又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四部分必须是完整的,缺一不可;必须是自主选择的,而不是被别人强迫的;必须首先是为了满足自已的性需要,而不是首先为了服务于别人。
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几乎每一个男性实际上都有这样的意愿,社会也支持和保护他们去实现它。但社会却根本不允许绝大多数女性具有同样的意愿,即使个别女性产生了,也会被社会歧视迫害。所谓"荡妇"、"贱妇",除了指冲破传统婚姻的女性之外,主要指那些在婚内性生活中具有自主性意愿的女性。这就是男权主宰婚内性生活的具体表现。
时至今日,许多男性虽然承认女性在其他一切方面都应该具有独立人格,应该与男性平等,却唯独在性生活中"寸步不让"。他们认为女性的性意愿只应该是为男性服务。首先必须满足男性的性意愿,因此她无权为自己选择一切。有一些女性也这样认识,觉得这才是恪守妇道,才能表现出女性的温柔善良。
实际上,这种说法违反了人类的性进化规律与进化成果。雌性动物由于缺乏有效的反抗手段,即使真有独立自主的性意愿,也是空话,无法实现。但人类女性却与男性一样,可以运用双手有效地抗拒不符合自己的意愿的性交。现代女性更拥有与男性同样的智慧、技能和法律武器,来实现自己的性意愿。因此女性的性意愿就不再仅仅是一种可能,而是现实的存在;也不再是必须靠男性照顾或恩赐才能获得的,而是女性生来就具有的。性意愿已成为女性独立人格和平等地位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尺度。男性是否承认和尊重它,社会是否支持和保护它,已经成为一个民族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女性的性意愿由此成为不可侵犯的。它首先表现为:任何违背女性意愿而与她发生的性交,都是强奸,都是犯罪,不管这种行为打着什么幌子,有什么"理由";不管它有多么"温柔",事后给多少"补偿";也不管它发生在恋爱期间还是非自愿婚姻中。对于这一原则,我们的社会已经充分认识到并不懈地努力实行,而有一些女性由于种种顾虑,不敢与强奸作斗争。其实,你越不坚持自己的性意愿,坏人越胆大,也越容易得逞,最终损害的还是自己。
女性的性意愿在婚内也同样不可侵犯。这是因为女性具有与男性不同的性反应周期。女性不但需要和重视自己的性高潮,更需要和重视性交前的充分的身心准备,情绪积聚与气氛烘托。尤其是在性高潮以后的消退期中,女性需要和重视对性交过程的玩味、理解和进一步的体验,需要和重视夫妻心理和情感的进一步交流。唯此才能顺利地结束全过程,才能获得良好的感受,进而形成积极的反馈,为下一次性过程提供更好的身心基础。
这样的性反应周期,客观上就形成了对男性的要求与制约,也使得女性非首先自己选择性交的时机、方式、频率和持续时间不可。不这样、女性的性反应周期就不会顺利完成,更谈不到获得美好感受与积极反馈。一个真正爱自己妻子的男性,应该也完全可以自觉地、充分地尊重和顺应她这样的性意愿。任何粗暴性交,自私性交或无情性交,都是构成对妻子性意愿的违背与侵犯,其中严重的无异于婚内强奸。一些发达国家在妇女运动推动下,已经把婚内强奸定为犯罪。我国法律虽然尚无明确规定,但任何一条法律也没有授予丈夫强行性交的权利,更没有规定妻子反抗丈夫的强行性交是违法或损害丈夫的权利。一些封建脑袋的男性,认为强行性交是丈夫的特权,野蛮摧残抗拒的妻子的身心,居然还有把妻子告到法院去的,这实在是对人类进化的背叛。
即使没有这种严重行为的丈夫,也应有一些起码的自觉认识:违背和侵犯妻子的性意愿,几乎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她的性冷淡、性感或性高潮缺乏,甚至更严重的性障碍。这不仅会极大地损害她的身心健康,也会造成性生活不和谐、冷漠乏味甚至中止,从而影响甚至破坏婚姻。我国目前由女性提出的离婚正逐渐增多,其中就有一些是不能容忍丈夫违背自己的性意愿的女性,甚至由此引发婚外恋。究其根源,苦果不正是丈夫自己种下的吗?
有人会把女性的性意愿误解或歪曲成"一切听女的"或"强迫男性禁欲"。但实际上,女性性意愿强调的只是女性必须首先具有它,男性必须首先尊重它;然后才谈得上双方相互照顾,相互服务,才能实现真正的性和谐。总之它不是女性自私的口号,而是人类共同的理想;不是要求"女人压倒男人",而是呼唤整个社会的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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