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未经婚配或已经婚配而在室外交合。性交乃至婚配的一种特殊形式。最早字文记载见于《周礼.地官.媒氏》:“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 《史记志疑》云:“古婚礼颇重,一礼未备,即谓之奔,谓之野合”。《史记探源》曰: “纥与颜氏女祷于尼丘野合而生孔子,于尼丘扫地为祭天之坛而祷之,遂感而生孔子,故曰野合”。古时认为野合是一种吉祥、美好而神圣的象征,故在墓砖、岩画、绘画、雕刻中常有“野合图”。野合之风沿袭甚久,《后汉书.鲜卑传》载:“此春季大会,洗乐水上,饮宴毕,然后婚配”。此处“婚配”即性交。
少数民族野合之风更为多见:高山族“男女于山间弹口琴,歌唱相和,意投则野合”(《续台湾府志》卷十四);瑶族“踏歌而偶奔者,入宫岗,插柳避人”(《炎徼纪闻》卷四);苗族“男女婚娶不须媒妁,女年及笄,行歌于野,遇有年幼男子,互相唱和,彼此心悦则先行野合”(《苗疆闻见录》)。
至今, 某些地区、某些民族仍保留有野合风俗。国外野合风俗更盛,如美拉尼西亚索罗门群岛的年轻土著只准在林中而不得在村中性交;斐济岛、新喀里多尼亚岛、新几内亚的某些部落,印度的风德人、乌托人部落,也规定夫妻应到森林中媾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