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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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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凌辱、故意伤害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严重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实施暴力侵害行为者一般为家庭成年男子,侵害对象一般为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有些妇女往往既是社会暴力的受害者,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仍时有发生。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四:一是婚外情。丈夫有外遇,用暴力手段逼迫妻子离婚。二是大男子主义思想作祟。丈夫视妻子为私有财产,想打就打。三是重男轻女。丈夫因妻子生女孩而对其施暴。四是丈夫因自私、多疑而对妻子大打出手。家庭暴力使妇女身心健康受到很大伤害,是破坏家庭稳定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发育极为不利。长期生活在暴力环境中的孩子,性格孤僻冷漠,极易对社会产生逆反心理,误入歧途。有的效仿家长,导致家庭暴力的延续。

    长期以来,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之外的习惯,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制定及执法部门的执法。根据现行《刑法》,家庭暴力致轻伤才可以刑事自诉由法院受理,而且往往不能把伤亲案与其他刑事、民事案件同等看待,量刑偏轻。而对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一些执法机关仅仅因为当事人存在着夫妻关系,就将许多违法犯罪的事实淡化为“两口子的事”,对受害妇女的投诉不予理睬。

    制定反对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法规,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促进社会稳定,是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地的立法呼声不断,有些地方已制定了有关规定。例如,1996年1月10日,湖南长沙市委、市政府颁布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在全省喊响了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的口号。这是全国第一个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也开始了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

    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的开展,必将为促进和完善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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