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分类(国际抗癫痫联盟,1981)
(1)部分(局灶、局限性)性发作:
①简单部分性发作(无意识障碍):
具有运动症状;
具有植物神经症状;
具有躯体感觉和特殊感觉症状;
具有精神症状(偶有意识障碍)。
②复杂部分性发作(有意识障碍):
简单部分发作开始,继之以意识障碍。起病即见有意识障碍。
③部分发作发展到全身强直-阵挛发作:
以简单部分发作发展到强直-阵挛发作;
以复杂部分发作发展到强直-阵挛发作;
以简单部分性发作开始,依次发展为复杂部分性及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
(2)全身性发作:
①失神发作与不典型失神发作;
②肌阵挛性发作;
③阵挛性发作;
④强直性发作;
⑤强直阵挛性发作;
⑥失张力性发作。
(3)不能分类的癫痫发作,包括资料不当或不完整,不能分类的所有发作和不能归入现有分类的发作。包括某些新生儿期的发作,如节律性眼运动、咀嚼和游泳运动。
(4)附录:
不同环境发生的反复的癫痫发作:
①偶尔的发作;
②周期性发作;
③发作由刺激引起(有时称反射性发作)。
国内分类:(1985)
(1)部分性发作(局限性、局灶性):
①单纯部分性发作无意识障碍:
运动性(局限性、扩展性、转动性等);
感觉性(躯体性、特殊感觉性);
自主神经性;
精神性(见复杂部分性发作)。
②复杂部分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及颞叶癫痫)伴有意识障碍:
仅有意识障碍;
精神症状(感知、情感、记忆、错觉、幻觉等);
自动症。
③部分性发作发展至全身性发作。
(2)全身性发作(普遍性):非局限开始
①全身强直阵挛发作(大发作);
②失神发作(小发作)典型或不典型;
③其他肌阵挛发作,阵挛发作,强直发作,失张力发作。
(3)不能分类,因资料不足或不能归于上述各类的发作。
(4)附录:
①癫痫持续状态:
全身强直-阵挛发作持续状态;
失神发作持续状态;
复杂部分性发作持续状态;
部分性癫痫持续状态。
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发生的发作:
反射性状态;
各种诱发因素引起的发作(如饮酒、疲劳、情绪等);
周期性发作(如月经、睡眠觉醒周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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