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20mg/次,1次/日;或10mg/次,2次/日。 <BR> 乳腺癌 10-20 mg/次,每日2次,可连续使用,最大剂量不应超过40 mg/日。不排卵性不孕症 于月经后第2天开始用药,每次10 mg,每日2次,连用4天。以后剂量先后增为20 mg和40 mg,每日2次,分别连用4天。 <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