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品为国家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理条例,按规定开写精神药品处方和供应、管理本类药品,防止滥用。 (2)不明原因的急腹症、腹泻,应用本品后可能掩盖真相造成误诊,故应慎重。 (3)下列情况慎用:乙醇中毒、肝病或病毒性肝炎,肾功能不全,支气管哮喘胆结石,颅脑外伤或颅内病变,前列腺肥大等。 (4)长期大量应用本品时,特别是肝功能异常者,应定期测定肝功能及血象。 (5)连续使用一般不超过二周,如有必要较长期连续用药时,应遵医嘱。 (6)参阅对乙酰氨基酚与可待因项下的注意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