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人同性恋自伤致死1例
法律与医学杂志 1999年第1期第0卷 案例报告
作者:陈栖亭
单位: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317200
静A,俗名泮××,男,28岁,未婚,初中文化,家中有母及2姐1妹,1990年起与静B(男,34岁)在某寺院认识。后两人曾在多个寺院为僧。1993年5月来天台县某寺院,1993年下半年静A的妹妹嫁静B为妻,生有一女。静A、静B平时两人关系密切,互相代买生活用品及水果、点心,静B经常代静A洗衣服,但有时两人也发生吵架,吵后又很好。1996年11月3日下午××寺院静A在僧人静B宿舍刺伤左胸后,急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静A尸长170cm,男性第二性征发育正常,左胸第4,5肋间隙锁骨中线处见1.2cm创口,翻动尸体时有血液自创口流出,打开胸腔见左胸腔有大量积血,左心室壁见1.1cm创,与左心室相通,全身其它部位未见明显损伤。
据调查:1996年11月3日下午2时许,静A到静B住的房间敲门,静B睡觉不愿开门,静A多次敲门,静B只好开门,后回床上,静A走过压住静B,要发生性行为,静B不同意,为此两人发生争吵。后静A操桌上已打开的多功能小刀(小刀柄上留有静A的掌纹),刺自己的左胸,刺后丢了小刀又抱住静B颈部,两人扭在一起。这时住在静B楼下的僧人地某听到响声上楼,两人正推拉,2人见到地某即放手,各自坐在床上。地某见无事离去。静B发现静A左胸部有血,即喊救命,地又上楼发现静A坐在床前楼板上,问其不答,即叫人将其送往医院。
同性恋属性变态的一种,是性欲或性爱对象的异常,满足性欲的行为方式异常,鸡奸是同性间的性欲反常,此行为在法律上称猥亵行为。此例同性恋发生在僧人间,保持了较长时间,后因静B结婚后,逐渐不愿与其保持这种关系。静A以前曾用针刺伤手指,并写血书:“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只求同年同月同日死”,以表示相爱的决心,而这次静B又不愿与其发生性行为,静A以自伤来迫使静B同意,不想恰巧伤及心脏而死亡。
(收稿:1998-08-31,修回:1998-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