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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

“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

卫生部要求各地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

  本报讯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防治工作,卫生部研究决定,将非典型肺炎列入《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

  卫生部在日前为此发出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和报告,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员,发现病或疑似病,严格检查,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报告疫情;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控制措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较强的传染性,其控制措施可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一)款执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公安、铁道、交通、农业、检疫、民航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依法开展防治工作。

  卫生部指出,目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制度,卫生部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调整报告内容和时间。

<a href=http://www.piccc.com>健康</a>报

200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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