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为了解摩托罗拉手机辐射奔走19个月
5月3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消费者刘一凡因手机电磁波辐射问题,向摩托罗拉公司和商家索赔一案。法院当庭驳回了刘一凡的起诉。由于手机辐射问题牵涉面广,这件辗转多地的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刘曾为得到该手机的电磁波辐射数据,向摩托罗拉公司追索了1年零7个月。
1999年6月15日,刘一凡在深圳市新一佳商场购买了一款摩托罗拉StarTAC308,销售商是深圳市国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商是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1999年的一天,刘一凡在深圳请有关部门对移动电话发射站进行电磁波辐射测试时,无意中对在场几个人所持的几个品牌的手机进行了测试,结果几个手机的电磁波辐射数据都很高,据业内人士说超过了国家规定标准。刘急切地想知道自己所持手机的电磁波辐射是否也是超标的。
刘一凡发现他的手机说明书在有关无线电能量泄露这一部分,列举了德国、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标准,却没有列出中国的标准,也没有标明摩托罗拉手机电磁波辐射的数据。
在行内人士的指点下,刘一凡找到了1989年1月1日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9175-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其中有涵盖手机电磁辐射波长的微波强度标准,将1平方厘米小于10uW确定为一级安全区,将1平方厘米小于40uW确定为二级中间区,并且注明:超过二级区,对人体可能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域内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限制辐射时间。
刘一凡认为,使用手机离大脑很近,电磁波辐射的危害要比人在有电磁波辐射的区域里更严重。他认为,摩托罗拉应该将可能受到辐射的情况告知消费者,在产品说明书中不注明这一点是不应该的。
1999年11月,刘一凡约见摩托罗拉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告知他购买手机的电磁辐射强度数据。工作人员承诺,待公司对同型号手机进行测量后提供。但过了半年,刘一凡仍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刘一凡又致电摩托罗拉公司,要求提供有关证据,这次摩托罗拉公司明确表示拒绝提供任何信息。
刘一凡说,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面对强大的跨国公司,犹如蚂蚁对大象。在无助的情况下,他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摩托罗拉公司。摩托罗拉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摩托罗拉公司所在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由于刘一凡在深圳工作,在北京打这个官司已经很辛苦,到天津就更加不便。2001年3月,他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了生产商和销售商。刘一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080元,并增加赔偿208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刘一凡对记者说,摩托罗拉方面曾和我商谈,可以赔偿我的手机款和交通费用,但前提是我不能起诉,摩托罗拉公司也不出具辐射数据。但我不是为了这点钱,我是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法庭上,原、被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坚持要对方提供所使用手机辐射的数据。他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称摩托罗拉公司无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引述了《产品质量法》第13条: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法庭上,被告对原告的请求提出的抗辩理由是,中国GB9175-88中规定的电磁辐射测试方法不适用于手机;GB9175-88不适用于对手机电磁辐射进行评价;目前中国尚无适用于手机电磁波辐射的国家标准和标准测试方法。
被告称,摩托罗拉手机采用的是国际认定的标准。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数据。被告坚持说,因为中国没有这个标准,所以不需要提供这个数据。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判决。判决书说,原告有知道摩托罗拉手机电磁波辐射强度的权利,生产商摩托罗拉公司应当提供这个数据。同时认为,被告生产的手机取得了我国相关部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和有关核准证,符合中国有关部门的技术标准。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刘一凡对此判决不服。他说,被告的产品虽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但没有数据证明符合电磁波卫生标准。判决中提到被告应该告知手机电磁波辐射数据,但没有规定什么时间、通过什么途径和形式告知。
刘一凡颇为动情地说,为了一个数据,我辗转多处,历经1年零7个月仍然追索不到。现在开庭审理了,也仍然没得到。摩托罗拉公司作为世界500强的企业,将消费者的权益放在了何处?我坚决要上诉,我就是要以此告诉广大消费者,应当充分珍视应有的知情权,自己保卫自己。(本报记者李桂茹)
中国青年报
200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