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公布
【据新华社北京8月14日电】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之于众,即将于9月1日实施时,卫生部相继公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以配合这个社会广泛关注的条例。今天,卫生部又出台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用227种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划定了医疗事故的各种细致等级。
这些后果,包括从一级医疗事故的死亡、重度残疾等,到四级程度较轻、但给患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一些被认为无足轻重的“小事”也被列入最轻量级的医疗事故之中,如:拔除了患者健康恒牙,或造成患者面部轻度色素沉着,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等。
(编辑 晓华)
200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