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台上烈焰焚烧大活人
一次简单的活检手术竟成了梁江月的一场噩梦:消毒酒精在她身上燃起了大火,然而汕头市中心医院的医护人员并没有因为她被烧伤而停止手术……这是医疗事故还是意外,医患双方陷入纠纷―――
活检手术做了两小时医护人员忙着扑大火
11月21日,27岁的梁江月在广州珠江医院谊侨楼病房里拿起一面镜子,只见一条红色大蟒般的伤痕从右耳经肩膀延绵至胸前和后背,一个月前那次噩梦般的手术又浮现在眼前―――手术台上,她被烧着了!
今年刚满27岁的深圳市农行员工梁江月,因右腋窝及右锁骨处生肿块,于今年10月9日住进了家乡汕头的市中心医院肿瘤外科。10月16日下午,院方安排病人在7楼手术室进行右腋前肿块切取活检术。按照此类手术的操作规程,医务人员进行碘酊消毒、酒精脱碘、局部麻醉,再由主刀医生用解剖刀切开肿物表面皮肤进行活检取样。一般情况,此类手术耗时约半小时,然而梁江月的这次活检手术做了两个小时。据梁的丈夫高先生回忆,梁下午2时30分被推进手术室,到了4时30分左右推出来时,上身缠满纱布,头发被烧焦剪短,眉毛被烧光,右耳红肿,奄奄一息。
手术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据梁江月本人回忆:“2时30分,我被送进手术室。手术前,虽经局部麻醉,但还是能感觉到医生在用消毒酒精擦拭,后来有酒精泼下来的感觉。之后,听到医生说,你好好地睡觉。突然,我感到手臂、上身多处剧痛,当时还以为是手术开始了。几乎同时,眼前窜起了火苗。我猛然坐起,手脚乱舞乱踢,扑打身上的火焰,并大呼:‘烧死我了!痛死我了!救命埃”这时,几位医生压住我开始扑火。我被烧得几乎昏死过去,只闻到头发及皮肉被烧焦的味道。不久我就不大清醒了。手术结束后,我感到来了很多人,挤满了房间,忙乱了好长时间。感觉有人在给我擦药,有人在剪我的头发,折腾了很久才将我送出手术室。”
根据汕头中心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给予病人家属的《关于梁江月医疗纠纷的书面答复》描述,在医生取解剖用的电刀并调至50毫安电流切皮下时,突然手术巾下燃火。在场的5位参加手术的医生、护士立即进行扑火,三秒钟后火被扑灭,但病人的双耳廓、右颌下、右肩项、胸及右臂、腕部的皮肤已被不同程度烧伤,皮肤呈潮红色,面积约3%。病人的部分发梢也被烧焦,其后部分烧伤皮肤出现水泡。烧伤经处理后继续手术取活检送检,术后由烧伤科医师处理烧伤皮肤。
这是一起什么性质的事件?
汕头中心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于10月27日作出对该事件的鉴定结果:“整个手术过程是按操作规程进行的,也无发现消毒时酒精直接洒向皮肤现象。起火原因考虑是电刀火花引燃挥发的酒精气体,导致部分淌在病人体位下方的酒精燃烧。所以,本委员会认为此事件属医疗意外,不属医疗事故。”由此,汕头中心医院的处理方式是“向梁江月表示深切同情和歉意,并准备向患者表示慰问”。
梁江月及其家属不接受这个鉴定结果。一个多月来,围绕对这起罕见的烧伤事件的责任认定,病人和医院各持不同观点,就是否应该对病人给予赔偿,双方陷入了纠纷。
病方不接受一纸答复要求确认事故索赔偿
梁江月称:“转来广州治疗后,汕头中心医院没有一个人来过问过我的伤势,只是在我丈夫多次强烈要求下,才于10月31日在该医院拿到一纸书面答复,说这只是一起医疗意外,医院表示同情和慰问。对此书面答复里的诸多内容,我和家属认为不能接受。”
梁江月及其家属认为,“这一事件明显是由于医护人员的极不负责造成的一起全国罕见的严重医疗事故”,并提出四条理由:
首先,主刀医生在酒精脱碘时违反操作规程,未等酒精完全挥发便使用电刀解剖,造成电刀火花引燃还在挥发的酒精气体。
其次,由于烧伤程度比较严重,医生在扑灭火后,应该立即停止活检手术,治疗烧伤。
第三,转院前烧伤科计算烧伤面积为3%,烧伤程度一度为0.5%,浅二度为2.5%。但10月20日上午经珠江医院烧伤科诊断,烧伤面积为5.5%,其中轻二度为4%,重二度为1.5%,部分地方达到3度。两者差异太大。
第四,病人在烧伤后没有得到院方的充分重视和及时恰当的处理,转院后的每次联系都是病人家属的主动行为。
鉴于上述四点,患方要求医院作出合理解释,追究肇事医生的责任,并提出赔偿要求。
11月2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梁江月还描述自己被烧伤后的痛苦:“手术之后,我一直处于昏睡状态,到第三天才清醒过来。随后的日子我不敢回忆被烧的情形,不敢照镜子,不敢见年幼的儿子,终日只能依靠大量安眠药、镇静药入睡。10月20日,我被转到珠江医院烧伤科进行治疗。几天后烧伤好转,但肿瘤的发展极快。从30日起,我开始了一边进行烧伤治疗,一边进行化疗的痛苦历程。直到昨天换药时,我被告知烧伤已基本治愈。今天,是我被烧伤后第一次照镜子。看着一块块狰狞的疤痕,我告诉自己,终于从鬼门关里逃出来了。”
梁江月丈夫向记者表示,如果汕头中心医院继续维持原有的处理认定,他们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病人的利益。
事过月余方看望事主院方解释有诸多理由
前天下午4时半左右,当记者正在采访梁江月及其家属时,汕头中心医院一行三人出现在梁的病房,向其表示慰问。这是医患双方一个多月来第一次面对面。记者借机对汕头中心医院代表进行了采访。
医院代表表示,维持上月书面答复中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并就患方的一些质疑进行了解释:
――――病人认为消毒时酒精直接洒向皮肤这一现象是不存在的。部分淌在病人体位下方的酒精,是因为病人右腋窝处生有肿瘤,上肢屈曲无法充分外展,使消毒腋窝时的酒精棉球较饱和造成的。
――――酒精起火后由于得到及时处理,病人烧伤并不严重,继续手术活检是恰当的。
――――关于烧伤面积和烧伤程度的诊断,医学界有关规定认为,以烧伤后72小时内的伤势为诊断标准。在这之后由于病人体弱,伤情有所加重是可能的。
―――事件发生以后,医院已向病人给予他们所能提供的最好的治疗与护理,并愿意承担病人在该医院治疗烧伤的这部分医疗费。转院后由于患方疏于联系,使院方一直误认为病人在广州南方医院入住,最近经过打听才知道病人现住的医院。
省权威机构有话要说关键区分“事故”与“意外”
让医患双方僵持不下的关键是这起烧伤事件究竟属于“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意外”。两者如何区分?应通过什么途径进行认定?带着这些疑问,记者电话采访了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有关人士。
据介绍,医方有过错行为,而且过错行为与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可裁定为“医疗事故”;而“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病员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所有的医疗纠纷都可以通过“司法”或“行政”两种途径解决。如果经行政途径无法解决,可诉诸法律,法院会依法裁定。
对于梁江月医疗纠纷,患方如果不接受院方的认定结果,可以逐级申请鉴定或谋求司法解决。南方报业
200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