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被误切 浙江判出最高一笔精神损失费
因异位甲状腺误切引发的一起医疗纠纷,日前经杭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宣判,原告王某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15059.28元外,还得到了8万元精神抚慰金;原告王某继续治疗及交通、住宿等费用的60%由被告承担。据悉,这是迄今为止浙江判出的最高一笔精神损失费。
1997年8月12日,原告王某因颈前肿块到被告浙江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甲状舌骨囊肿”,并被告知需住院手术。8月18日,被告为王作了颈部肿块切除手术,出院记录中载明为“异位甲状腺伴桥本氏病”。此后,王多次到其它医院检查后,被告知其甲状腺已遭错误切除。与儿童医院交涉无果后,王于1999年4月向杭州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等28.5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0万元、继续治疗费等56.7万元,共计10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未能正确诊断而误切原告的异位甲状腺,造成了原告的甲状腺功能减退,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手术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而给其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故酌情支持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人民报
200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