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成“毁容” 一男学生获赔偿27万
日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湘乡市某美容美发店老板张某的上诉,维持湘乡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张某退还原告彭欣美容服务费,并赔偿医药、整容、误工损失费以及精神抚慰费等276205元。
彭欣系湘乡市电器技工学校学生。因脸上长了一些雀斑,影响了外观形象,他十分苦恼。1999年初,他在湘乡市一条街上看到一则祛斑美容美发的广告,这家美容美发店在广告中称袪斑效果达到95%,于是彭欣萌发了到这家美容美发店祛斑美容的念头。
1999年1月9日,彭欣来到这家美容美发店一次性交费1000元后,该店为他提供了“10天特效中药祛斑、护肤”的祛斑美容服务。彭欣按老板的要求做了10天的脸部保养后,却发现原已消除的部分斑点又长出了新的斑点。于是彭欣去找张老板,美容店又为他免费进行第二次脸部祛斑美容术,又过了10天,不但未见效果,而且脸上出现了白条状花斑色素痕迹。为此,彭欣多次找老板,要求退还美容祛斑服务费及赔偿损失,张老板不答应,只同意为他再做祛斑美容术。
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彭欣于去年年4月一纸诉状把美容美发店张经理推上了湘乡市人民法院的被告席。湘乡市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遂于今年年1月依法作出上述的一审判决。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