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龄女童卵巢摘除,医院有责任吗?
2年前,9龄女童小君因下腹疼痛到某医院治疗,却意外造成右侧卵巢被全部切除,对这个天真烂漫的女孩在发育、生育以及精神上形成严重后果和打击。小君家人认为经治大夫严重不负责任,存在医疗过错,依法将某医院告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尽管由法院依法委托的有关医疗鉴定部门做出了构成“三级医疗责任事故”的鉴定书,但是一审法院最终仍认为该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小君家属要求赔偿的依据,并据此驳回了诉讼请求。小君家属表示不服,依法提出上诉,继续向某医院索赔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9万元。今天下午,市一中院将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张女士表示,2001年7月,她女儿小君因下腹剧痛到本市某大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肠粘连”住院治疗。29日,小君病情恶化生命危险,于当夜转入市儿童医院,确诊为“卵巢扭转”,立即实施手术。但是,小君此时右侧卵巢扭转已达900度,完全充血坏死,被迫全部摘除。虽然救了孩子一条生命,但由于某医院的误诊误治,致使本能救治保留的右侧卵巢无法保留,连同右侧输卵管全部切除。小君年仅11岁,因该医院不负责任致使其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幼女重要器官被摘除,给她今后的发育、生育以及精神打击造成严重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委托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鉴定为“三级医疗责任事故”。对此结果,某医院不服,认为该鉴定中心没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资格,同时认为其不存在误诊问题,不应承担责任。
北方网
200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