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率高达90% 医疗误诊岂能轻描淡写搪塞而过
误诊已经成为医学界、法律界及患者共同关注的焦点。据统计,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而某些疑难病例的误诊率达到40%以上。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误诊误治研究会今年的调查报告更显示,个别单病种的误诊率甚至高达90%。
医生,作为拥有专业知识的群体,往往由于医疗器械、自身专业水平等原因的限制,导致对疾病判断的失误:病人,苦于对医生的“盲从”,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还常常被蒙在鼓里,即使有所不满,也往往被一句“误诊”轻轻搪塞过。
去年6月,福建省厦门市二轻医院为一位妇女做妇科检查时,采用未经卫生部认可的MDI检测法,误诊其患有淋病。《法制日报》报道说,厦门开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厦门二轻医院误诊,已构成对原告的侵害,也给原告家庭造成精神伤害。
高考体检误诊遗害不少
精神伤害尚可挽回,体检时的误诊,却差点改变了一个学生的前途。去年11月,《江淮晨报》曾经有这样一篇报道,蚌埠市高考学子孙山明明患有“右下叶支气管囊肿”,却在体检时被误诊断为“结核空洞”。经多方权威医疗机构复查,孙山被延误了整整一年后,才进入了大学校门。为此,孙山父亲孙自力向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出索赔,而蚌埠二院院长和分管体检工作的副院长坚持认为:“'肺结核空洞’结论有依据,同时上海第一肺科医院的报告我们不否定……我们对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终检结果持保留意见。”两位院长同时说:“这只是学术上的不同意见。”
延误了一年上学时间,虽然损失不小,却不是什么终身遗憾,因为误诊而落下终身残疾,才真是有苦说不出。1997年12月27日下午,广西右江民族医学院的陈俊洲感到右下腹持续性疼痛,到学院附院急诊科就诊,拟诊为急性肠炎。但医生却没有进一步诊断。病人的病情加重时,值班主任仍坚持认为病情不重。因延误了最佳诊断时机,小陈的小肠被大部分切除,只留下40厘米,落下终身残疾。据悉,目前小陈只能通过肠外静脉补给营养,每天的药物费用达300多元。
误诊岂能不负责任
《江淮晨报》曾经有报道说,去年10月12日下午,安徽来安县妇女王炳惠腹痛到县人民医院看急诊,值班医生会同妇产科医生经过简单的询问和检查,诊断为“宫外孕造成卵巢破裂”。等送进手术室切开腹部后,发现不是宫外孕,又立刻通知外科主任医生会诊,确诊为脾破裂,于是缝合原手术切口做脾切除手术。
在王炳惠住院治疗期间,王的家人为此找来安县卫生局要求妥善处理,卫生局要王的家人找医院调解。医院领导说,王炳惠到该院看急诊检查时面色苍白,失血性休克,不能作任何特殊检查,造成误诊,这在医疗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医院没有责任。王炳惠则认为,它到医院时,除腹痛外,根本就没有休克,对医生的提问,她都回答了。由于医生误诊,导致她连挨两刀,失血过多昏死在手术台上,差点丢了命。
无独有偶,今年4月,上海市徐家汇地段医院也发生了类似的事情。一名80岁的老人因心脏病,在中山医院经过治疗病情稳定后,住进该地段医院疗养。由于主治医生换用药物,引起药物反应,引发一系列肝、肾功能问题和电解质紊乱。在此期间,家属及病人多次向医生反映,医生一直没有采纳。撤掉此药物后,病人情况立即好转。根据一般诊疗常识,当病人发生对药物的不适应时,首先应该考虑停药。奇怪的是,在病人的出院报告中,这段情况却只字未提,连“用某药有反应”也没有提到。
《生活日报》今年3月的一篇报道又说,山东日照市东港区医院的一名大夫仅凭一次肝功能检验,就断定患者得了肝炎,让患者一家一场惊慌。为此,消费者愤而向当事医院讨说法,未获满意答复。山东省卫生厅有关人士则认为,医务工作中因机器设备等因素造成的偶尔失误现象是允许存在的。
尽快建立医保制度及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今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广东省刘宁等13位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代会提出建议,医患纠纷的处理应尽快纳入法制轨道,呼吁尽快出台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据了解,我国目前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仍然沿用卫生部1986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将医疗事故分为三级:由于医生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的为一级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为二级事故,造成某器官功能障碍者的为三级事故。一级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2万元,二级为1.5万元,三级为1万元。这样的标准已经沿用了15年,而我国的物价指数已经上升了十几倍,患者已经不能接受这种赔偿标准。
医疗属于高风险行业,事故的发生有其必然性,因此,国家也应尽快建立医疗赔偿保险制度,由社会分担赔偿风险。
近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第三届误诊学与医疗技术研讨会上传出好消息,我国即将出台医疗事故鉴定误诊诊断标准。此次研讨会将制定出单病种误诊的诊断标准,如阑尾炎、胃溃疡、直肠癌等,然后逐步对疑难病症出台相应误诊诊断标准。这些误诊诊断标准包括:对患者的体诊、病史、症状等了解程度;临床检查使用的设备是否恰当;对病症的判断是否准确;处置是否正确等内容。
广州日报
2001.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