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疗差错,医院“赔”不容赦
福建消息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新制定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由特别严重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定为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同时,对于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规定患者可按《民法通则》规定,要求医院予以赔偿。
《意见》根据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后果等情况,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分为三个档次,即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该《意见》规定,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还包括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医务人员确有过错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对于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赔偿。(张文章)
金羊网
200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