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衣胸透案一审医院胜诉,患者应注意自我保护
近日,本市首例患者告医院侵犯隐私权案有了一审结果:朝阳区第二医院医生的行为并未构成侵权,驳回原告温小姐的所有诉讼请求。但司法建议函认为,虽然判决驳回了原告温小姐的诉讼请求,但医院在工作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审结果出来后,原告温小姐表示沉默,记者随即采访了一些普通市民,面对这样的审判,百姓也表示了不同看法。在记者的采访中,男士都没有被要求脱光衣服的经历,王先生说,我不同意这样的判决,检查X光就一定要脱光衣服吗?我检查了很多次,从来没有脱光过衣服,这就是侵权,医生的行为值得质疑。而郭小姐则说,这样的事情很难说清楚,然后问,男医生还是女医生,对患者做了什么吗?而张女士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她认为温小姐缺少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得知要脱光衣服,而自己又不情愿的情况下,应该先停止检查,向院方或检察机关提出疑义,也可以到其他医院进行咨询。在记者的采访中了解到,医院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不少女士在B超检查时竟穿连衣裙,遇到男医生时非常为难,将裙子撩起来不行,如果从上边脱也不妥当,检查过的患者心里有说不出的委屈,而有的患者干脆放弃检查。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很多时候是因为患者对医院的检查要求并不明确,程先生说,现在不都在提倡人性化服务吗?医院可以在检查科室内,对患者所要接受的检查及患者应做的配合行为使用张贴式的书面说明,或在另有需要的检查项目检查单上,做一些特别提示;改善就诊条件,在检查室内设置“一米线”,设置更衣室,如果病人的衣服不符合要求时,是不是可以提供一次性病服,来保护病人的隐私权。
重点点击 法律无法解决服务的欠缺
这起意味深长的官司一直备受关注,这不仅是一个隐私权问题,更说明了医患关系的绝对不平等。原告的一审败诉并不是医方的胜利,而是将这种不平等推向了更深的层次。在医院里和在法庭上,患者和原告都处于弱势地位,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时的尴尬和纠纷,是因为医方行为少有法律制度规范,患者打官司也就常常于法无据。所以此案的结果虽然很正常,但却不只是患者的悲哀。
医院缺乏基本的服务意识是因为无规可循。患者要不要脱衣,应该是基于医疗的客观需要,而不应由各家医院自行要求。医疗上不需要脱衣而医生强行要求,肯定就侵犯了患者的人格权利。权利是不分场合的,即使置身医院,患者的基本权利也必须得到尊重。这包括患者的知情权和人格权,医方作为服务者,更应满足患者的权利,有义务对医疗行为作出必要解释和忠告。本案中,法院对被告的辩护理由予以采信,认为原告当时未对医生要求提出异议,医方就没有侵权。这就忽视了患者的权利和医院的义务,忽视了医患地位的不平等,在患者不知道脱衣是否是医疗需要时,她如何能够提出异议呢?
医患关系的不平等,首先是掌握医疗知识的不对称。由于患者在医疗上的无知,就决定了他们只能处于被动服从地位。要有效保护患者的权利,就对医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管患者有无异议,医方都要为服务对象考虑周全,都不能无视患者的权利。就诊者有无异议,不能成为医方免责的理由。
医疗服务中的种种问题,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即使上升到法律层面,弱势依然是弱势,因为整个社会系统是一致的,法院只能根据现行法律依据来判断,如果出现法律空白,弱者维权就变得格外艰难。真正的法治不仅是指法律制度和法院判决,更代表着正义、平等这些人文价值。因此,法院判决是有局限性的,有时候也是很无奈的,法律依据的不完善和滞后性限制了法治价值的充分实现。
这个案件的判决,让我们看到了医患关系的不平等反映在更多更深的层面。法院的司法建议起不了太大作用,要规范医疗服务,扭转不正常的医患地位,增强医疗人员的服务意识,还得依靠实质性的医疗改革,通过体制、制度来限制和监督医方行为,保护患者的权利。潘凤亮
有理有据 败诉也是普法
备受各界关注的这起脱衣胸透案件被驳回诉讼请求,意味着作为原告的温小姐败诉。这起案件还不能说就此彻底画上了句号,但该案目前的败诉仍有其积极意义。在笔者看来,虽然此案一审败诉,但通过温小姐的败诉,对她本人和其他人同样都是一次普法教育。就包括温小姐在内的所有主张隐私权的公民来说,哪些隐私权是首要必须予以维护的,哪些隐私权是次要的,需要有个较为清晰的界限。
温小姐的败诉,虽说让医院赢了官司,但并不等于说他们就没有从中值得汲取教训的地方。通过温小姐主张的隐私权不受侵犯诉讼请求,无疑给医务人员提了个醒:如何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尊重病人的隐私权,这是医疗文明、医德风尚的内在要求,任何一家医院、任何一个医务人员都不能回避的问题。假如没有患者的诉讼,也许不少医生平时还意识不到患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以至于出现类似于温小姐在接受X光检查时遇到的尴尬,男医生对她大声说:“把衣服脱了。”当她脱到只剩内衣时,医生又要求其解掉胸罩。显然,作为医生,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口吻命令异性患者如何,全然不顾对方最基本的尊严。相信在经历过这次官司后,至少朝阳区第二医院的所有医务人员都经受了一次名副其实的“普法教育”:不想到患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违法,就要砸医院的牌子、毁自己的名声。法院向朝阳区第二医院发出的司法建议函,应该是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
其实,温小姐的败诉不是败在没有事实上,而是法院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不能因为温小姐的败诉便嘲笑她,不能因为医院的暂时胜诉便沾沾自喜,因为不论败诉还是胜诉,都是普法的很好途径,只有在诉讼中,才能学到法律条文中所看不到的更多知识。刘海明
众说纷纭 健康权比隐私权更重要
为了更好地诊断和治疗,患者不应当对医生主张隐私权,除非医生使用不正当的方式或有不道德的想法。在患者就医时,生命健康权应该比隐私权更为重要。如果承认前者比后者重要,则意味着在必要的时候适当牺牲自己的一些隐私权,为的是得到更多的生命健康权。这也是朝阳法院为什么会驳回温小姐诉讼请求的原因。
完善规定查堵漏洞
拍X光片是否要脱光上衣,北京没有硬性规定,医院自行要求。北京、同仁、协和以及朝阳四家医院的要求不太一样。只有同仁医院有这方面的规定,还附加了具体的限制条件。由此不难看出,卫生部门应该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不能留下规则真空,引发不必要的司法纠纷。卫生部门应该马上着手查堵漏洞,完善一些可能发生纠纷的规定,因为规定的完善也是逐步的。
他“脱”去了他的职业道德
《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规定:“医生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只有当个人隐私权危害或妨碍公共安全或当事人生命健康权时,前者才服从于后者。除此之外,患者的隐私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
患者不是简单的由肉、血管、骨骼组成的医学标本,而是个活生生的人。尽管医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病人的治疗,是对病人肉体的处理。但患者是作为一个完整的人的存在,是有尊严和隐私权的。我们应该清楚的是,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肉体的伤害更严重和持久。所以我想医生应更尊重和体谅他们的心理感受。当然我们可以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医生是患者,那可以容忍自己做医学标本来让别人观摩吗?
200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