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当上消费者,医院出差错就得赔钱?
医患关系就是消费关系,病人就是消费者。这个在今年初曾引起全社会广泛争议的问题,在年末终于由浙江人率先用地方法规,在全国给出了肯定结论。
浙江人何以敢为天下先?这一结论的得出是否曾遇阻力?就此,11月10日记者采访了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田梦海先生。
国内首次重大突破
10月29日,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将于2001年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患者家属有权查阅、复印上述资料;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医疗机构无合法理由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出具收据”。
田梦海先生认为,“办法”把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范围,实际上就明确了医患关系就是消费关系,病人就是消费者。
11月1日“办法”在《浙江日报》上刊发后,媒体评价称浙江人的这一结论“在全国是首次重大突破”。
差错造成伤害必须赔
其实,浙江人的“办法”还不仅首次把病人定位为消费者,而且还首次明确规定,只要医院在治疗中出现差错,并给患者造成伤害,就要给予赔偿。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因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等诊疗护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长期以来,在发生医患纠纷时,首先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在医疗事故存在情况下,医院才承担责任,否则医院不承担责任。
田先生解释说,按照现代理论医疗差错,分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严重差错之上的才叫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只有造成了死亡、残疾、功能性障碍等才构成医疗事故。对医疗事故国家已有处理办法处理。这不是浙江人的“办法”要解决的问题。
但在医院里还大量存在着没有达到医疗事故程度,病人确实因医院差错受到伤害的情况。如果因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就不负责任,这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不相符合。
按照浙江人的“办法”,作为患者今后不必再考虑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即使鉴定说不构成医疗事故,只要医院有差错,给患者造成伤害,差错与伤害之间构成因果关系,医院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种赔偿无论程度大小都是包含精神赔偿在内的,哪怕是一百元也要赔。
给弱者一个寻求支持的途径
据了解,就私立个体医院而言,在患者是消费者这一点上没有不同意见。持反对患者是消费者意见人士,主要是针对公立医院而言的。理由之一是公立医院大多为国有非经营性福利机构,其次认为医疗机构是高技术、高风险、高专业的行业。
而支持者的意见认为,《消法》把取得了合法经营资格的都称为经营者,另外还把虽未取得合法资格,但只要发生了“卖”的行为的人也看成经营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供水供电等国有企业,目前和消费者发生了消费关系,也就应该纳入《消法》的经营者范畴。国家行为对个人是要负责任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也不能提供低质量、劣质服务给消费者。
此外田先生介绍说,香港病人的权利是由香港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和医学会共同制定的。另外在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可向香港医管会投诉,如对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以向立法委、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等。这就说明他们把医患关系当成消费关系来看待的。
患者作为消费者是一个弱者。可当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现在找不到一个组织来支持。找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多跟医疗机构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田先生说,“办法就是给患者寻求支持多一条途径。这符合改革的方向。
“办法”出台曾有激烈争议
今年1月4日浙江省人大成立了“办法”起草小组,4月,小组完成了《办法》起草,6月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8月份第二次审议,10月29日,“办法”经三审通过。
“办法”从起草到通过经过了各地调查、登报、听证会三个阶段。浙江省各个地级市起草小组基本都去做调查,发现医患关系是老百姓反映强烈的一个焦点、难点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医院也认识到医疗行业存在着问题。这些问题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6月29日,“办法”在《浙江日报》等5家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7月29日听证会当天,100多人要求发言,200多人到会,还有20多家媒体60多名记者参会。很多人专程从宁波、绍兴、金华、嘉兴等地赶来。会场被挤得满满当当。
田先生介绍说,“办法”引起社会这么大的反响,是立法者未曾想到的。对“办法”的争议之激烈也是出乎立法者预料的。
在就是否把医患关系纳入消费关系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一直有不同的意见,有很激烈的争论。在听证会上更是遭到医疗部门的强烈反对。以至于在听证会后,立法者再次把医疗部门、法院、法学专家等请来开了一个论证会。很多大医院院长亲自来,还有人专门从国外赶回来参加会议。会议从上午8时30分一直开到下午3时45分,正常情况这样的会议一般在中午1时30分必须结束。
田先生说,现在许多方面已经缓和。“办法”出台后,起到了推动医疗机构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内部管理的作用。
《浙江日报》报道说,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法规确认病人的消费者身份,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该报采访时表示,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大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以保护患者的权益。
浙江人良苦用心
此次浙江人的“办法”能够把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也是颇费了一番苦心的。
为此,“办法”把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排除在外,只是很谨慎地规定患者应享有知情权等权利。而这些权利对医疗机构而言本身就是应尽的最基本义务,同时也是《消法》和《民法》等其它法律中规定了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田先生说,这就是说并没有给医疗机构增加特别的义务。
这样立法者也避开了患者是不是消费者这个争论,从实用角度出发给患者的这些权利提供法律保障。立法者在草案中已经规定了医患关系。开始是用消费者这个词,后来才把消费者改成了患者。
“办法”在浙江省内外都引起了很大轰动。田先生说,为什么这样的一个规定会引起全社会这么大的反响值得深思。
建议设个医疗差错鉴定委员会
田先生告诉记者,“办法”虽然出台了,但现在医疗差错的界定上还存在着一个操作上的难题。
现在只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却没有医疗差错鉴定委员会。这就是鉴定方面目前存在的难题。
他认为今后是否可以把这两个鉴定结合起来。在发生医患纠纷时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既要做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还应做出是否存在医疗差错,医院是否对病人造成了伤害的结论。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医院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在最高法院已有规定,即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肯说,法院可以找法医来进行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用管,如果法医鉴定医疗单位有差错,对病人的伤害是因为医院的差错引起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加倍赔偿规定限制法官解释法律
比起对医患关系的规定,“办法”对加倍赔偿的规定意义更重大。这是田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最后提到的。
“办法”规定今后在浙江省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不能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不多而免责。此外,如果经营者称他人是“知假买假”,经营者要提供购买者在买商品时知道商品是假货的证据。
田先生认为“办法”的这一规定对社会上的价值判断,社会舆论的导向起到了作用。他认为社会不应不问卖假人的错,反而去追究买假人的动机。
此外这一规定还对法院起到限制作用。按照我国的立法原则,法官不能按照自己的理解随意解释法律,只能适用法律。而地方法院在审判案件中存在着解释法律的问题。田先生说,类似于“王海现象”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判例,这就是随意解释法律的结果。《消法》中本来并没规定什么样的消费者才能获得加倍赔偿,什么样的消费不是消费行为。
他说,社会应支持打假。如果浙江省有几个王海就比一千个工商干部还管用。
社会成本低,效果好,为什么政府部门要反对呢?
“办法”的这一规定是在浙江省人大三审的时候才加进去的。这样就明确了法律。
■文/《北京青年报》 记者 王进
200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