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医疗赔偿是引发医患冲突的导火索
——兼谈高额医疗赔偿的其它弊端
根据有关资料,我国医疗机构目前的误诊率和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并不高,但目前的医患关系为什么越来越紧张,甚至频酿血光之灾呢?笔者认为,其中有体制方面的因素;有有关各方观念滞后的原因;有医院和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有某些新闻媒体为追求卖点而炒作的原因。其中有些问题是在社会转型期很难完全避免的。另外笔者认为,患者方通过法律渠道得到的高额赔偿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在目前医患纠纷的处理上,有一种十分明显的倾向,就是在医疗赔偿官司中,法院的判赔额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前几年四五十万就令人吃惊了,可去年某省的一起医疗索赔案,法院的判赔数额竟然接近了三百万元大关!笔者孤陋寡闻,不知道这种判决的根据是什么,但这个数字相当于一个普通中国人多少辈子的收入,却是可以算得出来的,这种做法符合中国的国情吗?还有的地方,医疗赔偿额竟然创下建国以来人身伤害案赔偿之最!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即使出现失误,其性质能和街头歹徒捅刀子一样吗?有人说,这样判案的法官完全是在强奸法律,话说得有些难听,但若说是在慷国家之慨,大概还是有些道理的。还有的地方这样做的直接结果,是进一步激化了医患矛盾,成为引爆医患冲突的导火索、激化医患矛盾的催化剂。极个别的病人或者亲属对是不是医疗事故并不关心,关心的是能拿到多少钱。个别医院抱着花钱买平安的思想,用经济手段去平息事态,也从客观上助长了这种倾向。
此外,高额医疗赔偿还在实践中产生了如下诸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一、高额赔偿使本来属于全民的卫生事业费流入个人手中,变相剥夺了广大患者在医疗方面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现在国家虽然开始实行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分开的制度,但目前刚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也就是说,目前的医疗机构除个别私人诊所外,绝大部分是按照建国以来确立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框架建立起来的国有医院,其功能是履行国家所赋予的功能,即对所负责区域的社会成员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和保健服务。医疗机构的财产属国有资产,医疗事业的性质是带有福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其医疗服务实行的是按成本收费的原则。如果对医疗事故实行高额赔偿,将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医疗事业的发展。而医疗事业的萎缩,只能导致医疗服务水平的降低。从这一角度来看,实行高额赔偿,在国家的财产通过这一渠道流入个别人手中的同时,也就变相剥夺了其他社会成员应当享受的国家在医疗保健方面所提供的福利待遇。
二、高额赔偿将使我国医疗体制中的主要矛盾更加尖锐化,阻碍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目前中国医疗体制中最主要的矛盾何在?与个别医院的责任心差、个别医生的医德医风不正以及药品价格过高等相比,更重要的是广大农村地区8亿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这才是当前医疗体制中的主要矛盾所在,值得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在大城市病人可以选医院选医生的今天,不少边远地区由于缺医少药,使众多生命丧于乡村野医之手,连最基本的医疗保障也难以得到,这样的事情频频见诸报端,读来令人心酸。据笔者所知,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的县以下医院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大部分经济状况拮据。如果哪个乡镇医院一下子赔掉上百万,那么这个医院非关门不可。但如果法官操刀时先查查医院的存款,那么法律的公平性又从何谈起?反之,如果照赔不误,对本来就不景气的乡村医疗卫生事业不是雪上加霜吗?
三、高额医疗赔偿转移了矛盾的焦点,对医疗事故责任者起不到任何惩罚作用。
有人对高额赔偿持支持态度的另一个原因是觉得这样做,可以对医院和医务人员形成压力,使之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事实上这也是一种过于天真的想法。毋庸讳言,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来不得半点马虎。生命无价,健康无价,对玩忽职守的医生不仅仅要在经济上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还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对医疗行业中的败类应当坚决依法惩处,对于因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医院管理者也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会使医疗行业真正认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真正担负起救死扶伤的责任来。而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巨额赔偿所产生的作用是大可怀疑的:从表面看,板子是落在医院的屁股上,但感到疼痛的呢?却是国家和广大患者!不管赔偿数额多大,反正不用医院管理者和当事医务人员自己掏腰包,他们的院长和医生照当不误。即使医院关了大门,在现行的体制下,医院管理者和医生也大概不会有丢饭碗之虑。
四、高额赔偿忽视了医学科学的特殊性,将对医学的发展起到严重的阻碍作用。
医学是高风险的、在探索中前进的科学。当高额赔偿向利剑一样悬在医务人员头上时,会使许多人噤若寒蝉,该冒的风险也就不敢再去冒了,该探索的也不敢再探索了。长此以往,不但会使许多本来可以生还的病人因失去抢救机会而死亡,而且会对医学事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到头来,为此而受害的还是广大患者。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建议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和国家赔偿法相接轨,掌握在适度的范围。对医院和相关医务人员则侧重于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伴之以直接的经济处罚。国家要对近年来高额医疗赔偿的案例一个个进行具体解剖,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便于从法律上遏止病人漫天要价,法官利用其自由裁量权判医疗单位高额赔偿的做法。只有这样,才能对医院负责人和当事者形成实质性的压力;才能遏止“要想富,做手术,做了手术告大夫”情况的愈演愈烈;才能为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创造必要的条件;也才能解决目前已经露出苗头的医生不敢担风险抢救病人的现象。
(网友:王秀华)
人民网
200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