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处理突破旧框框
国医网据中青报北京11月4日电 日前,因配戴OK镜而致眼伤残的女大学生赵玲状告医院案,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终审判决赵玲胜诉,验配医院赔偿9.8万元。
自愿为赵玲提供法律援助的邱宝昌律师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的审理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再以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同时也为今后处理医患纠纷案件拓展了空间。
2000年1月,赵玲因佩戴OK镜眼睛受损伤,她将夸大宣传并为她验配OK镜的牡丹江机车厂医院告到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当年11月,区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纠纷,并以赵玲拒绝做医疗事故鉴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赵玲对一审败诉不服,上诉至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称假冒OK镜对自己造成了人身损害。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和取证,法院确认医院提供给赵玲的OK镜为欧科镜光学制造(大连)有限公司的产品,其包装无厂址、说明或警示标志。原被告双方虽然存在医患关系,但双方纠纷并非医疗过程中的诊断、手术、护理等行为引发,而是因医疗器械质量直接导致的,因此对被告提出这是医疗纠纷应做医疗事故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并且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判令医院赔偿赵玲医疗费等。
事实上,许多OK镜受害者都是使用欧科镜光学制造(大连)有限公司的产品。而该公司在国内生产OK镜没有取得药监部门的批准,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OK镜进口产品注册时也提供了虚假材料,属于骗取注册行为(本报7月18日一版《谎言编织的“光明之路”》曾做报道),国家药监局已于不久前撤销了该公司的注册证书,并处以巨额罚款。
截至目前,OK镜诉讼案在全国已经有十余起,配戴OK镜受害者十分关心怎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首例OK镜诉讼案的审理牵动了许多人的目光。
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慧星研究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专门给黑龙江省高院写信,阐述他的看法:原告赵玲根据被告散发的广告,到被告医院配OK镜,造成人身伤害,属于产品销售服务中造成的伤害案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邱宝昌律师结合这起案例的终审分析认为,目前医疗纠纷已经变得错综复杂,不再是单纯的医疗事故所能涵盖。比如,医院的高收费、乱收费、医疗器械质量问题等等,OK镜伤害案是其中的典型。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医疗纠纷往往依照医疗事故纠纷进行处理,要求首先做事故鉴定。这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医疗纠纷状况。
据记者了解,鉴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已经做出了“人民法院不得以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的决定。邱律师认为,这起OK镜伤害案的审理已经很好地实践了这一新的司法精神。(记者 张东操) (作者:张东操)
200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