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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深化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改变医药流通领域“企业多、规模小、效率低、秩序乱”和市场机制不健全的现状,使医药流通企业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根据国务院继续深化医药体制改革,大力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要求,经认真调查研究,特制定《深化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医药流通体制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医药行业作为竞争性行业及医药商品是特殊商品的特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正确处理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抓住重点,突破难点,配套推进,注重实效。

  (一)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的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药品流通的特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开放政策。

  (二)坚持稳中求进和整顿、管理与改革、发展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整顿、管理、改革、发展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药品的商品属性和使用的特殊性的关系。重视制度与政策的同步调整、改革与创新,注意疏堵结合,保持社会稳定。

  (三)充分发挥政府及医药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努力调动并依靠企业的改革积极性。

  各地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因地制宜地探索和选择适合自己的改革模式,不搞一个模式。

  二、改革的目标

  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控有力、管理科学、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医药流通新体制。

  通过国有医药流通企业的“三改一加强”工作,逐步实现医药经营集约化、流通网络完善化、流通手段现代化和市场机制健全化的战略性变革。提高医药商业经营的质量与效益,促进其稳步健康发展,确保广大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

  (一)初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医药流通新格局。国有大中型医药流通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健全医药市场机制,实现市场行为法治化,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良好的医药市场流通秩序。

  (三)医药批发企业实现组织结构的集团化,经营方式的规模化、集约化,销售市场的多元化,其中部分医药批发企业实现国际化经营;市场集中度提高;大幅度减少医药批发企业数量,基本消除恶性竞争;降低经营成本,达到或接近国外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提高,市场开发、服务与竞争能力大大增强。

  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扶持建立5至10个面向国内外市场、多元化经营、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左右、具有现代营销领先水平和高度文化内涵的特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集团;建立40个左右面向国内市场或国内区域性市场、年销售额达到20亿元左右的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集团。这些企业的销售额达到全国销售额的70%以上。

  (四)医药零售业实现连锁化和多元化经营。经营成本降低,经济效益及药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零售网点布局趋于合理,业态形式多样,群众购药更加方便。

  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扶持建立10个在国内外知名的医药零售连锁企业,每个企业拥有分店达到100个以上;建立一批区域性医药零售连锁企业,每个企业拥有分店达到40至50个左右。

  (五)农村药品供应网点布局更趋于合理,供应方式灵活多样。基本解决“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药品供应问题。增建一批农村药品供应网点,确保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山区民群众用药方便、及时。

  三、改革的政策与措施 结合医药行业的实际情况和改革目标,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清理现行的阻碍医药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定,在坚持“全面规划、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的原则下,从政策上鼓励、支持改革,为改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提倡产权多元化。允许并鼓励各行各业、各种经济成份以兼并、重组、联合等多种方式参资入股医药流通企业。各级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引导、支持和促进医药流通企业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按照平等互利和优势互补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采取多种方式联合,通过市场来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集团公司。

  提倡并鼓励医药流通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新的法治理结构和新的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荐具备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以充分吸纳社会资本,促进并改善企业的资产结构,迅速扩大市场规模和经营网络,加速企业制度的改革和经营机制的转变。

  积极稳妥地推进医药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医药流通企业以各种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有关规定,有步骤、有计划地选择一些医药企业作为利用外商投资医药商业的试点。

  首先进行中外合资医药零售连锁店试点,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医药商业的改革和发展。

  在抓好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同时,要从实际出发,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促进其发展。同时,要规范操作,注重实效。出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论采取那种放开搞活的方式都必须听取职工意见。

  (二)积极推进医药流通经营方式的改革

  倡导医药批发企业实行代理配送制。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或联合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成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实行统一进货、统一市场营销策略、统一核算和批、零一体化,形成规模化经营优势,改变企业内部分散经营的局面。不仅要发展对进口产品和独家产品的总代理、总经销,还要创造条件实施普通药品的总代理、总经销,以最低的交易成本,创造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工业企业要充分利用适当的商业网络销售自己的产品,减少在全国设立办事机构,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

  倡导医药零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制。在坚持“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原则下,推动中心城市医药零售企业走连锁化道路并积极发展社区药店,促进医药零售的集中化。改变医药流通企业“多、小、散、低、乱”的状况。实行进货、储运、价格、企业形象、内部管理及经济核算六统一,提高效率,降低费用,降低价格,利国利民。

  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优先选择管理基础好的医药零售连锁企业作为定点药店。

  鼓励国有医药流通企业充分发挥批零一体化和拥有知名度高的老字号、信誉好的零售药店等优势,首先实现医药零售连锁化,并依法在异地设立医药商业零售连锁分店,改变国有零售药店只有单店经营的传统经营模式。

  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要因地制宜地采取直营连锁、特许连锁等多种连锁管理形式,打破行业界限、部门界限、地区界限及所有制界限,不断提高连锁的规模化和规范化水平。

  适应医药零售市场的多种需求,在大力发展连锁店的同时,根据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和药品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也可以形成大型连锁医药商场、连锁医药超市、普通商场或超市药品专柜及非连锁单独门店等多种业态形式,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互补的零售新格局。

  根据市场需要和企业的条件,医药零售企业要积极拓展与健康相关的商品经营和服务的范围,形成多元化的经营模式。

  医药商业零售连锁企业与其他商业连锁企业共享政府给予的各项改革优惠政策。

  (三)提倡、支持基础工作较好的医药流通企业在企业内部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基础上,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逐步推进医药电子商务,以改变现行医药流通企业经营效率低、费用高的现状。通过经营方式、交易手段的变革,实行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高效统一。同时,积极组织对现行各种批发和零售连锁管理软件进行对比和评估,经不断完善后向全行业推荐优秀软件,提高效率与管理水平。

  继续执行《药品交易会管理办法》,积极研究改革和加强药品交易会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对医药流通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医药流通企业的管理水平,促使企业在不断满足民用药需求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现在起要下力气对全国医药流通秩序进行一次集中整顿,取缔非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规范流通秩序,促进深化改革。

  严格控制医药批发企业的数量,在不影响市场有效供应的前提下,打破按行政区划设立医药批发企业的布局模式,对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或经过整顿后仍无法达到规定要求的现有医药批发企业,通过破产、兼并等手段使其退出医药流通领域。整顿期间暂停审批新的批发企业,要依法对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法重新核发证照,企业内设机构及其它不具备法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再核发证照,经营责任由具有法资格的企业统一负责;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药品经营企业,努力扭转批发企业过多过滥的局面。

  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国家将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统一零售价格并予以公布,不再规定折扣率;其它药品按照购进价格和政府规定的差率,由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工商企业要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确保财务帐目与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购销过程中必须按照实际价格开具发票。生产企业不得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药品。

  医药流通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艰巨的工作,各级经贸委和医药行业管理部门必须精心组织、细致研究,积极稳妥地把医药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引向深入。国家经贸委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政策协调,以整顿促改革,保障和鼓励医药流通企业的改革积极性,确保医药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完善医药市场流通管理法规建设。对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医药管理法规进行清理,按照严格质量监督、强化宏观调控的原则,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医药法规体系。

  严格规范市场进入、市场竞争与市场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经营药品和各种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加强医药行业内部管理,坚决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彻底纠正将证照、柜台、仓库、发票出租、转让给非法经营药品的单位或个的行为;严格规范医药工商企业的购销渠道和购销行为。

  各地区要加强对医药流通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对因缺乏责任意识和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两年严重亏损的企业领导和领导班子,坚决进行撤换和改组。

  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严格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经营条件并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积极促进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强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管理工作。推进“放心药店”、“示范药店”的建设工作,提高医药零售业规范化服务的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五)各地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努力解决经济贫困地区农村药品供应网点建设资金及相关政策问题。

  医药流通企业要重视农村市场的开发,根据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经济效率的原则选择下伸网点、直接供应、委托供应等方式,疏通农村药品供应渠道,消除药品供应死角,合理增加零售网点数量,建立完善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提高农村药品供应系统的效率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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