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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药品招标地区封锁中的“暗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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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务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文决定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各种规定进行清理的背景下,受到多方诟病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上海又成为外省市医药流通业界质疑的对象:该市的药品招标拒绝外省市药品
经营企业直接参加。

  这一规定就像是保卫上海本地企业市场份额的“暗堡”,将外省市的药品经营企业无情地挡在了上海的城门外。以笔者之见,这种做法至少有两方面的“妙处”:

  “妙处”之一:从源头上杜绝了外来威胁。由于明确规定外地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参加招标,纵然是离上海近在咫尺的企业,纵然是品种、价格、服务很有优势的企业,到了上海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门前,都只能哪儿凉快哪儿待着去——这里没有你玩的地儿。

  作为一个世界级的大都市,上海的集聚效应使其必然成为中国最有潜力的药品消费市场之一。2003年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金额达到44亿元,2004年则有望突破50亿元。这显然是一个令人眼馋的巨大市场。但是现在这个市场却被稳妥地保护起来,成为上海本地企业的乐园。其中,上海本地的药品经营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外地的药品经营企业如果非要来投标,必须委托上海的企业;外地的药品生产企业虽然允许参加上海的投标,但是必须由上海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这样一来,上海的药品经营企业就取得了外地企业无法企及的优越地位。上海药品消费市场“蛋糕”的主要部分——医疗机构药品市场稳稳地被控制在上海本地的企业手中。

  “妙处”之二:政府并没有出现在“前台”。最近,国家商务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商务、财政、交通、国税、地税、质检等部门制定的属于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对本地产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均应纳入清理范围。

  仔细分析下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外地药品经营企业的限制居然并没有陷入上述“罗网”。为什么?因为政府的有关文件(譬如2002年7月份出台、至今依然有效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拒绝外地药品经营企业的是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制定的“标书”。而这个联合工作组的“身份”是医疗机构的代表,而并非政府部门。于是,连上海市有关政府部门的官员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政府并没有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地区封锁,不允许外地药品经营企业参加招标是招标主体的要求!

  显然,这是一个设置得颇为巧妙的“暗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自从出现的那一天开始,其合理性就受到了很大的争议。如今,药品招标居然又在上海被发展为地方保护的手段,实在是令人感到啼笑皆非。

  而据笔者了解,类似的“暗堡”在上海还有不少。譬如外地某大型医药批发企业欲在上海设分支机构,尽管这是符合国家政策和上海地方政策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受到种种掣肘,审批过程非常艰难。又如,某外地著名药品生产企业的几个新品种欲进入上海市场,但是向上海物价管理部门申报价格的周期却很长——今年二月份递交了申报材料,到现在都没批下来。

  这些“暗堡”的消极作用无疑是十分明显的——

  一方面,这显然违背了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人为地制造了市场“孤岛”。

  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上海的一些部门和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既看不起“外地人”,又害怕“外地人”来竞争的复杂心态。这显然有些黑色幽默:你既然对自己的实力非常自信,又何必担心让“外地人”参与竞争会夺走你的饭碗呢?

  试想,如果对周边省市都不能开放,上海又怎么能够真正成为全国改革开放的龙头呢?

  为此,笔者以为:上海人要彻底消除长期以来与邻为壑的陈旧观念,大胆地让市场来检验彼此的实力,毕竟,靠“保护”是无法一劳永逸的。

  为此,上海的政府部门在消除地方保护方面应当主动地发挥作用。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第303号令)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有消除地区封锁、保护公平竞争的责任,应当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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