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参加过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对记者透露:“目前,合资药企降价压力很大。在降价的压力下,有个别合资药企甚至想让其药品退出医保目录。”
据了解,以前医药厂家纷纷想进入医保目录,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就意味着该药的费用就可以进入公费报销。但自从今年4月初,国家发改委下文指出,2001年以来,“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且与仿制GMP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其临时性零售价格执行期限至2004年8月31日,今年9月1日起需按重新核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合资企业生产的已过专利期的原研制药品,降价幅度在30%左右。因此,有些合资药企想退出医保目录,避免国家发改委最高限价的“紧箍咒”。但是,除非该药所在的整个品种都退出医保目录,否则,该药还是逃不出国家的的“降价令”。
原研药、仿制药价格之争
“这次国家发改委顶着外部的压力想把原研药给降下来。”据了解,国内企业一直对原研药比仿制药贵二三倍心存不满。为此,国内的药厂广州贝氏药业还与原国家计委打起了官司,认为国家在同类药品的定价上“内外有别”。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秘书长沈贤姬告诉记者,国家发改委也听取了专家的意见。这次重新核定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其中就包括许多原研药。据沈贤姬介绍,“原研药”的概念不确切,在法律规定上,只有专利药和非专利药之分,没有原研药的说法,在国外也没有原研药的提法。据了解,由于药品的定价权当时在国家发展计划部门和地方物价局,“原研制药”的概念就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出来了,而这个“原研制药”概念有时还没有考虑药品专利有效期的问题,本来专利期的专利药才能称为“原研制药”,赋予其一定时期的价格保护,但许多过了专利期的药品,只要是该企业首先研发的药品仍然被称为“原研制药”。
国家发改委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国家有关部门对部分原研药单独定价的初衷是为了“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保持药品合理比价,鼓励新药的研发。”其中,规定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35%,其他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
然而,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合资企业生产已过了专利期的原研药居多,而其执行的最高售价也不只是比仿制药高出30%-35%,而是高出了二、三倍。据沈贤姬介绍,国外的专利药一过专利期大约就要下降40—50%,这时过专利期的药品,由于其品牌的因素,可以比其他仿制药略高,但不会像在中国差别那么大。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执行会长于明德也指出,已经过期的原研制药品在性质上与GMP仿制药品已没有差别,不应该作为单独定价的一类药品。现在国家给予这类原研制药品“单独定价”权,从法律上来说,对国内仿制药是不公平的,按WTO相关规定,它们享受了“超国民待遇”。
合资药企难抗降价压力
对于国家发改委下文调整原研药的定价通知,合资企业已经感到压力了。合资药企的有关人士对记者抱怨到:新药的研发投入巨大,再者,新药的市场前期推广的投入也比仿制药多得多。据了解,每研发一个新药都要投入6~8亿美元的巨额资金,时间要花上8~12年。
有消息人士透露,目前诺华公司与葛兰素史克、默沙东等在华原研厂一起,通过由31家企业组成的“以研发为基础的制药行业协会”,将一份“申诉议题”报告交给了国家发改委,希望有关方面在执行降价政策时进行综合考虑。
合资药企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中国主要是仿制药,但在仿制药制造方面,中国已经落后于以色列、印度等国家,这些国家都有仿制药经FDA批准在美国上市。这些上市的仿制药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而且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确定产品的质量和各项指数与原研药完全一样,而中国目前对这些指标的控制还没有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用国内仿制药的价格来参照确定原研药的价格,并不一定科学。他还告诉记者,一旦硬性要求大幅降价,外资药企无利可图,则很有可能选择不引进一些药品进入中国。据外企制药协会的资料显示:合资企业上市的原研药几乎覆盖了所有的治疗领域,其占市场份额从1997年的12%,上升到2003年的13%。
据了解,早在前年国家曾大幅度下调“扑热息痛”的价格,涉及的合资品牌包括百服宁、泰诺林、必理通、散利痛等,从它们每盒的价格为7.5元到10元,降至1.8元,以至泰诺林等曾一度撤下柜台,并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单独定价。一位参加过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告诉记者,这次不会出现上次的情况,专家们已经做了前期调查和研究。
国家发改委不久前曾发文,给予这次涉及降价的企业以缓冲期,允许相关企业在2004年5月10日前提出单独定价建议。这位专家指出:“单独定价不仅仅是针对合资药企,国内的企业也可以,只要质量、疗效等优于同类产品都可以申请单独定价”。据这位专家估计,能拿到单独定价的企业还将只是少数,那些合资企业即使能拿到单独定价,其价格也会比原先有所下降。
这位专家同时指出,在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管理药品价格总比不管好,但从长远看,价格应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国家的价格管理政策,对价格应是管大、管少、管好。然而,“以药补医”、医药不分业的体制和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的现状,决定了单靠国家管理价格是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的。要管好价格,必须根治产生价格问题的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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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实施价格管理的范围包括:一是国家医保目录的部分。其中包括中央出台的国家医保目录品种,也包括了地方增补的省级医保目录品种。二是特殊的、垄断性药品。特殊药品是指精神类、麻醉类药品。垄断性药品主要是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和一、二类新药,是由独家生产或者由极少数厂家生产,在市场上是具有—定垄断性的。此外,体现政府公共职能的药品,比如计划免疫、计划生育药品,由财政资金采购的,也在国家管理的范围之内。
药品单独定价:是指药品生产企业经营的政府定价药品,其产品有效性、安全性明显优于或者治疗周期、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可向定价部门申请单独定价,以体现按质论价的原则。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应按照《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据悉,在《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中,国家计委对企业综合情况、生产过程、药品质量、疗效及安全性、费用、成本及价格、药品单独定价水平的合理性等7个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