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毒剂的消除
毒剂消除(decontamination)或洗消是医学防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当人员、物品、水或食物染毒时必须进行消毒,以防止和减轻人员中毒,恢复物品的使用价值。卫生医疗机构在消除毒剂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①负责对染毒伤病员及其服装装具消毒;②对本医疗单位染毒地面、道路、卫生器材和车辆的洗消;③参加对水和食物的消毒工作,根据染毒样品检验结果,确定能否饮用;④对可疑染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洗消和医疗救护。
一、消毒原理和方法
消毒的方法可分为自然消毒和人工消毒。自然消毒主要靠各种自然因素(风吹、日晒、雨淋等)消除毒剂,对氢氰酸、光气等气态暂时性毒剂染毒时,一般不需要专门组织消毒工作。但当液滴态持久性毒剂染毒时则需组织人工消毒。根据消毒原理分为机械、物理和化学法三种。
(一)机械法:
1.除去染毒层:如机械地分离或切除食物的染毒部分,铲除染毒的土层或雪层等。
2.隔绝毒剂:如用沙土、稻草、木板、树枝等覆盖染毒地面,或掘坑深埋染毒物品(掩埋时需加过量漂白粉)等。
(二)物理法
1.吸附:利用有较强的吸附能力的吸附,吸附体表或水中毒剂。如用活性炭吸附空气中、胃内和水中毒剂;用漂白粉吸附皮肤表面毒剂;用棉花、纱布等吸去皮肤上可见的毒剂液滴等。
2.溶解、冲洗:多数毒剂溶于有机溶剂,可用汽油、煤油、酒精等有机溶剂溶解去除体表或器械表面的毒剂,但多孔的和能被有机溶剂溶解的物品不能使用。也可用水冲洗染毒表面。如用热水加洗涤剂效果更好。
3.通风、加热:通风可驱散毒剂;高温加热可使毒剂破坏或部分毒剂蒸发。如用热空气(蒸气)对服装、棉毛织品的消毒;染毒水及金属医疗器械的煮沸消毒;以及对少量染毒严重而价值不大的物品进行烧毁处理等。
(三)化学法:利用消毒剂破坏毒剂,使之成为列毒或低毒产物,因此是一种彻底的消毒方法。
消毒反应的基本原理有以下几种:
1.水解作用:多数毒剂皆可因水解失去毒性(路易氏剂例外),但常温下水解较慢,加温加碱可使水解加速。
2.与碱作用:碱可破坏多数毒剂,特别是G类神经毒和路易氏剂。故常用氨水、碳酸钠、碳酸氢钠和氢氧化钠等碱性消毒剂消除上述毒剂。
3.氧化作用:糜烂性毒剂易被多种氧化剂氧化失去毒性。因此,可用漂白粉浆(液)、氯胺、过氧化氢、高锰酸钾等溶液消除之。路易氏剂还可用碘酒消毒。因氧化剂一般均有腐蚀作用,不宜用来消毒金属医疗器械或服装等棉毛织品。
4.氯化作用:芥子气易被氯化生成一系列无糜烂作用的多氯化合物。因此常用漂白粉,三合二、氯胺或二氯异三聚氰酸钠消除芥子气。
实际工作中,为了取得良好的消毒效果,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几种相互配合应用。例如,皮肤被液滴态毒剂污染时可先用干净敷料吸去可见液滴,然后再用化学消毒剂,最后水洗。
二、洗消器材
我军装备的洗消器材有单兵使用的消毒手套、消毒包、消毒盒、背囊洗消器和大型洗消车、喷洒车、淋浴车等供人员、服装、技术装备、武器、工事、地面等消毒之用。
战时洗消任务繁重,洗消器材应采用新技术提高器材的洗消性能,如采用高温、高压技术以达到快速洗消的目的。
三、染毒人员的消毒(人员洗消)
人员染毒后应立即采取自救互救方式消毒,尤其是对神经性毒剂和糜烂性毒剂。
(一)局部紧急消毒
1.皮肤:人员皮肤染毒后应迅速用个人消毒手套消毒、或用纱布、棉花等吸去可见的消毒剂液滴,再用皮肤消毒剂或其它代用品(表17-5)、肥皂、洗衣粉、碱性物质等的水溶液消除染毒部位,后用净水冲洗。无水时可用布、手帕或干净的泥土多次吸除,也能减轻伤害程度。胶状毒剂染毒时,先将毒剂轻轻刮去,然后用汽油擦洗,再用消毒剂消毒。消毒时防止消毒剂进入眼、鼻、口和伤口内。
表17-5 常用的皮肤消毒剂
消毒剂名称 |
消除毒剂 |
2%碳酸钠水溶液 |
G类毒 |
10%氨水 |
G类毒 |
10%三合二水溶液 |
G类毒、糜烂毒 |
10%二氯异三聚氰酸钠水溶液 |
V类毒、糜烂毒 |
10%二氯胺邻苯二甲酸二甲酯溶液 |
V类毒、糜烂毒 |
18%~25%一氯胺醇水混合溶液或5%二氯胺酒精溶液 |
糜烂毒 |
5%碘酒 |
路易氏剂 |
5%二巯基丙醇软膏 |
路易氏剂 |
2.眼:眼接触毒剂后应立即用水、2%碳酸氢钠或0.01%高锰酸钾水溶液反复冲洗。冲洗时脸转向一侧、闭嘴、用手撑天眼睑,将水轻轻注入眼内,并使水从脸的侧面流掉,再用毛巾擦干。
(二)全身洗消
皮肤染毒面积较大,经局部紧急消毒后,需要或条件许可时用热水、肥皂清洗全身,以彻底消除皮肤表面残留的消毒剂和生成物。全身洗消应在专门设置的人员洗消站(场)内进行,也可利用浴室或河流进行洗消。
四、服装及医疗卫生器材的消毒
(一)服装洗消
染毒部位用装备的消毒剂擦拭消毒或剪去;染毒严重的服装,应脱下作消毒处理。常用的方法有:
1.洗涤:作肥皂、洗衣粉洗涤后,再用清水漂洗。适用于棉布、合成纤维制品。
2.煮沸:将染毒服装浸泡在2%Na2CO3溶液中煮沸0.5~1小时;对胶状芥子气类毒剂煮沸1~2小时。然后清水漂洗晾干。
3.蒸气:将染毒服装放在笼屉内撒上碱性溶液加热熏蒸2小时。毛料、皮革制品可用热空气法消毒。
4.热空气法:合成纤维棉衣、呢料、毛衣、油布皮革等制品不宜用煮沸法进行消毒。热空气法是将热空气通过消毒室(柜)内并使毒剂蒸发排出。
5.火烤:将染毒服装用水浸湿,洒上2%Na2CO3液,晾在三角形衣架上,中央燃起火堆,烘烤1小时后清洗晾干。
6.自然消毒:利用风吹日晒等自然条件使毒剂分解、蒸发。蒸气态染毒服装夏季2~3小时,冬季5~6小时即可;液态染毒服装须时更长,故少用。
(二)医疗卫生器材消毒
对外科器械和其它金属器材、玻璃器皿等,可先用有机溶液纱布擦洗,再在2%碳酸钠溶中液煮沸5~10分钟。染有G类毒剂用10%氨水擦洗;染有V类毒剂时可用10%二氯异三聚氰酸钠水溶液浸泡1小时;芥子气用20%氯胺酒精溶液擦洗。橡胶制品用5%氯胺水或漂白粉浸泡1~2天。涂漆木制品先用纱布吸去可见液滴,然后用水冲洗,或于染毒处于漂白粉浆涂擦。对染毒的敷料、绷带可用2%碳酸钠溶液煮沸30~60分钟,然后洗净晒干,用作辅助材料不要用于伤口。担架染毒可用皮肤消毒剂涂擦,必要时将其拆缷,分别按布类、金属、木制品消毒处理。
一些战斗车辆内部因装有精密仪器宜用热空气进行消毒,而不宜用洗消液。
五、染毒水及食物的消毒
(一)水的消毒:
当水源染毒而又急需用水时才进行水的消毒。对滚动水源或江河大流一般不作专门消毒。对不流动的池塘、水井等水源进行消毒时,先检定毒剂种类和染毒程度以便确定消毒方法。
汲取染毒水时应避免搅动,避开水面漂浮物及水底沉淀,用虹吸法取染毒较轻的中层水。消毒前静置一段时间,使毒剂液滴下沉,或加明矾澄清,取上清液消毒。也可先将染毒水经砂滤器过滤一遍或在染毒水源旁5~10m处挖一坑,使水经过一定厚度的土层渗入坑内,再取坑内水进行消毒。常用的消毒法有:
1.煮沸法:煮沸可加速毒剂的水解和蒸气,但不适于BZ和V类毒剂。
G类毒或芥子气染毒水,敞开煮沸20~30分钟。路易氏剂染毒水,先加氢氧化钠或碳酸钠,使水呈碱性(pH9~10),再在每升水中加明矾或三氯化铁0.4g,煮沸1~2小时。过滤或静置后取上清液饮用。
氰类毒剂染毒水,每升加醋酸3~4ml或浓盐酸3~4滴,或食醋几勺,煮沸10分钟。
煮沸应在露天、下风无人处进行。煮沸时间从沸腾算起。
2.过氯化-混凝-过滤吸附消毒法,本法分三个步骤:
(1)过氯化:加过量含氯消毒剂破坏毒剂和杀灭细菌。漂白粉用量根据毒剂而定(表17-6),如毒剂浓度不明,则按最大用量。所用漂白粉应先研细,加水调成糊状,再调烯倾入待消毒的水中。搅拌5分钟,静置15~20分钟,加混凝剂。
(2)混凝:混凝剂硫酸亚铁在水中被过量氯氧化成硫酸高铁,再经水解生成红色胶絮状氢氧化铁,后者与水中毒剂氧化产物及其它杂质等混凝后一起沉淀。
硫酸亚铁(用量见表17-6)先经研细,加水少量研磨,溶解液倾入过氯化水中;未溶解部分再加水研磨溶解并倾入水中,如此重复数次,每次倾入后须充分搅拌,静置1~2小时,过滤。
(3)过滤:经上述处理的水,用布—木炭滤水器过滤(图17-2)。过滤器上层布袋主要滤除混凝物,下层木炭层吸附水中余氯。滤水器大小为80cm×20cm×20cm时,滤速约150~200L/h。如滤出水的余氯超过0.5mg/l。应停止过滤。更换木炭层。一般可使用4~6小时。
图17-2 布—木炭滤水器
氰类毒剂染毒水,直接加氢氧化钠溶液调到pH9(每升水约加入30%碱液20~25ml),然后加入适量漂白粉和明矾,搅拌、静置、沉淀、澄清后取样检查,只有余氯而无氯化氰时,倾入布—木炭滤水器过滤。
BZ染毒水消除较难,要先进行加压蒸馏,再经颗粒活性炭或离子交换树脂层吸附才可。
表17-6 每100升水消毒时所需消毒剂用量
各类毒剂在水中的浓度 (mg/L) |
漂 白 粉(g) |
硫酸亚铁 (g) |
含20%有效氯 |
含25%有效氯 |
含30%有效氯 |
神经毒25以下 |
50 |
40 |
34 |
70 |
25~50 |
75 |
60 |
50 |
105 |
50~100 |
100 |
80 |
67 |
140 |
100~150 |
150 |
120 |
100 |
210 |
芥子气25以下 |
40 |
32 |
26 |
20 |
25~50 |
65 |
52 |
43 |
30 |
50~100 |
95 |
76 |
63 |
40 |
100~150 |
110 |
88 |
73 |
50 |
氢氰酸10以下 |
45 |
36 |
30 |
30 |
10~30 |
95 |
76 |
63 |
30 |
30~60 |
110 |
88 |
73 |
30 |
60~80 |
125 |
100 |
83 |
30 |
经以上方法处理的水,须进行毒剂检查证明无害后方可饮用。饮水中各种毒剂的容许浓度见表17-7。
表17-7 饮水中毒剂的容许浓度
毒 剂 |
允许浓度(mg/L) |
饮1天 |
饮3天 |
沙 林 |
0.20 |
0.07 |
梭 曼 |
0.07 |
0.03 |
VX |
0.03 |
0.01 |
芥子气 |
1.50 |
0.60 |
路易氏剂 |
2.00 |
0.6 |
BZ |
0.03 |
0.01 |
注:表中数值均按每人每天饮水数2L计算
(二)食物消毒
在化学战条件下,应注意食物贮存,防止染毒。毒剂的液滴、蒸气、气溶胶等与食物接触时,均可造成染毒。
粮食、肉类、蔬菜若为蒸气态毒剂的染毒,经通风或温水洗涤至毒剂气味消失后,煮沸并经检验无毒后可食用。
严重染毒的食物如数量不大,可掩埋或销毁。大量食物,如被液滴态毒剂染毒,先剥除包装,除去染毒层(4~6cm),其余部分经通风日晒,检验证实无害后,方可食用。
(俞安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