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医学书籍 > 基础学科 > 流行病学
附录一 各种传染病的潜伏期和病人及接触者的管理方法
http://www.piccc.com  2005-3-1 23:43:03 ]  【字体:

附录一 各种传染病的潜伏期和病人及接触者的管理方法

病 名

潜伏期


传 染 期


隔 离 期


接触者观察期

最长最短

常见

麻疹 6~21天,被动免疫后可延至28天 10~11天 出疹前后各5天 出疹后5天 医学观察21天,若接受被动免疫可延长7天
流行性感冒 数小时~3天 1~2天 从潜伏期末至退热时止均有传染性,能迅速侵犯易感人群 退热后2天 在大流行发生时,可集体单位进行检疫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2~10天 7天 潜伏期末即有传染性,病后3周大多停止排菌 隔离至临床症状消失后3天,但从发病日算起不得少于7天 医学观察7天
猩红热 12小时~12天 2~5天 潜伏期末及整个疾病期均有传染性,恢复期后一定时间内仍有传染性 病人入院隔离治疗6天即可出院 医学观察7~12天
百日咳 2~21天 10天左右 潜伏期末至卡他期传染性最强,发病40天后无传染性 发病后40天或出现痉咳后30天 医学观察21天
白喉 1~6天 2~4天 发病开始在整个患病期均有传染性,部分病人在恢复期仍可排菌 症状消失后,两次鼻咽分泌物连续培养阴性(间隔2天),可解除隔离 医学观察7天
伤寒 5~39 12~18天 从潜伏期末就有传染性,相当一部分病人在恢复期头2~3周内,继续排出病原体,3%~5%可成为慢性带菌者,在此期间均有传染性 应隔离至退热后15~20天,有条件的地区可于退热后第5天和第10天作两次粪便培养,阴性者可解除隔离 疫源地施行终末消毒后,观察21天
细菌性痢疾 1~7天 2~4天 从发病开始就有传染性,一般症状消失后1~2周内停止排菌,迁延性病人可长期排菌,并有传染性 监床症状消失后,隔日连续2次粪便培养,结果阴性者即可解除隔离,或大便正常后一周解除隔离 疫源地施行终末消毒后,观察7天
霍乱 数小时~7天 1~3天 潜伏期末即有传染性,症状期传染性最大,多数病人于恢复期2周内停止排菌,个别可超过3个月 监床症状恢复后,隔日连续3次粪便培养,结果阴性者即可解除隔离 接触人员隔离5天同时作医学观察与粪培养。进行交通及海港检疫
病毒肝炎 甲型:15~50天

乙型:60~160天

  丙型:5~12周

甲型:3~4周

乙型:100天左右

  丙型:6~9周

甲型:自潜伏期末至出现黄疸后2~3周或更长

乙型:自潜伏期末开始有传染性,长者可达一年以上潜伏期末即有传染性,临床期传染性最大,慢性病人亦有传染性,最长达6年以上

急性病人自发病起不少于30天,托幼机构要隔离40天

急性期隔离至病情稳定,慢性病人按病原携带者处理

疫源地处理后,对密切接触者观察40天

同乙型观

  丁型:4~20周

戊型:2~9周

戊型:6周 急性感染后HDAg血症可持续25天,慢性感染者HDAg与抗-HD消失以前有传染性

自潜伏期末至病后2周

同乙型肝炎

自发病起隔离3周

同乙型肝炎

医学观察45天,免疫球蛋白预防效果报道不一

脊髓灰质炎 3~35天 7~14天 在潜伏期、全病程及病后一段时间内,均有传染性,但在发病后头10~14天中传染性较强 隔离期限不少于发病后40天 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20天
布鲁菌病 2天~2月 7~14天 发病后第2周可在尿中发现病原体,可保持2~3个月,但作为传染源意义不大 监床症状消失后可除隔离 不检疫
钩端螺旋体病 1~30天 7~14天 发病后第2周可在尿中发现病原体,可保持2~3个月,但作为传染源意义不大 病人隔离至监床痊愈为止  
疟疾 间日疟:12~24天最长8~12个月恶性疟:

  10~15天三日疟:15~25天

14天

  12天

  20天

血中有配子母细胞的病人与病原携带者。疟疾发作次数愈多,血中配子母细胞也愈多。发病时间愈长,流行病学意义愈大 病人应予以治疗,不隔离,但要灭蚊 不检疫
流行性乙型 4~21天 14天 一般在发病后5天内有 隔离至体温正常为止 不检疫
脑炎     传染性    
鼠疫 腺鼠疫:2~8天肺鼠疫:数小时~3天 3~6天

  1~3天

病情越重传染性越强 腺鼠疫应隔离至淋巴肿完全痊愈出院,肺鼠疫应在监床症状消失后,痰检查3次阴性出院 接触者检9天,进行预防接种或血清预防者应延至12天
流行性出血热 7~35天 14天 人作为传染源意义不大 隔离至急性症状消失为止 不检疫
艾滋病 数月至5年 数月~2年 自血中检出HIV抗体起即有传染性 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送至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单位治疗 严密观察,长期追踪,并在调查时第6个月及一年时采血检测
  

页面功能 【参与评论】【收藏此文】【打印文章】【网上投稿关闭窗口
上一编:附录二 消毒
下一编:五、医院感染的管理

栏目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