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胎盘血白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
本品系由健康人胎盘血液经盐析、辛酸钠处理的方法或卫生部批准的其他适宜方法提取,经60℃10小时加温灭活病毒素制成。白蛋白含量96%以上,含适宜的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专供静脉输注。主要用于治疗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严重烧伤以及低蛋白血症等。
1 制造
1.1 制造要求
1.1.1 胎盘及血液(包括脐带和胎盘后血)必须取自健康产妇。凡患传染性肝炎、恶性肿瘤、免疫缺陷症、艾滋病、性病(梅毒、淋病)及急性传染病尚未恢复的产妇分娩之胎盘,以及人工流产、死胎、各种畸形儿之胎盘与血液均不得使用。
1.1.2 胎盘应于娩出后立即由接生人员用无菌操作手续放入无菌容器内,并立即冷藏(10℃以下),在收集运输过程中也应冷藏。
1.1.3 胎盘血应采用敏感性为1ng/ml以下的试剂盒逐只进行HBsAg检查、梅毒检查、HIV-1、HIV-2抗体和HCV抗体检查,阴性者方可投入生产,投产之胎盘,自娩出至开始投产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如特殊情况可延长至72小时)。冰冻胎盘(-15℃以下)应在2个月内投产。
1.1.4 制造工作室及各种生产用具必须专用,严禁与其他异种蛋白质混用。
1.1.5 在制造过程中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制品污染热原质。如操作室温度应不超过25℃,注意无菌操作,接触制品的各种用具用前须经除热原质处理,用后应立即洗净。
1.1.6生产用水应符合饮用标准,直接用于制品的水应符合注射用水标准。所用各种化学药品应符合《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材料试行标准》,未纳入试行标准者应不低于化学纯。硫酸铵也可用粗制品自行加工提纯,提纯后铁盐、重金属、砷盐的含量亦应达到上述要求。饱和硫酸铵溶液的比重在20℃时为1.245。
1.2 制造工艺
1.2.1 采用硫酸铵盐析、酸沉淀以及辛酸钠保护下的热处理等步骤,自胎盘浸液中提取白蛋白,并结合适宜的吸附剂吸附,或低温乙醇分段沉淀等处理步骤进一步提纯。亦可用卫生部批准的其他适宜方法。应含适量的稳定剂(每g蛋白质加0.16mmol辛酸钠或0.08mmol辛酸钠和0.08mmol乙酰色氨酸钠)。
1.2.2 热处理
每批制品经60±0.5℃加温10小时处理。热处理可在除菌过滤前或分装后24小时内进行。
1.2.3 分批
同一制造工艺、同一容器混合的制品作为一批。不同滤器除菌过滤或不同机柜冻干的制品应分为亚批。
1.2.4 半成品检定
液体制剂于除菌过滤后应做理化检查及热原质试验,并应按亚批抽样做无菌试验。
1.2.5 冻干
除菌过滤后,制品应及时分装、旋冻,并按《人血白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1.2.5项规定进行冻干。
1.3 剂型与规格
1.3.1 剂型分为液体及冻干两种。
1.3.2 规格
液体制剂蛋白质浓度可分为5%、10%、20%或25%四种,每瓶蛋白质装量为2g,5g及10g。冻干制剂每瓶蛋白质装量为5g和10g。
1.4 制品重滤和再制
1.4.1 无菌试验不合格,无肉眼可见混浊或沉淀,可立即再除菌过滤一次。
1.4.2 理化检查或热原质试验及豚鼠离体回肠收缩试验不符合规定的制品,允许用适当方法加工再制一次。
1.4.3 经过重滤或再制的制品均应重新进行检定,并根据不同的再制方法,可增加必要的质量检查项目。
1.4.4 再制品的效期应按混合的各批中最早一批的效期计算。
1.5液体制剂分装后,应放置20~35℃至少14天逐瓶检查,应符合外观规定。
2 成品检定
2.1 抽样
每批成品应抽样做全面质量检定,不同机柜冻干的制品应分别抽样做无菌试验及水分测定。
2.2 物理检查
2.2.1 外观
冻干制剂应为灰白色疏松体,无融化迹象。液体制剂和冻干制剂重溶后应为略粘稠,黄色或黄褐色澄明液体,不应有异物、混浊或沉淀。
2.2.2 真空度
冻干制剂以高频火花真空测定器检测,瓶内应出现蓝紫色辉光。
2.2.3 溶解时间
冻干制剂溶解成10%(g /ml)蛋白质浓度时,其溶解时间不应超过15分钟。
2.2.4 热稳定性试验(液体制剂)
取检品一瓶(支),放入57±0.5℃水浴保温50小时后,与同批未保温的另一瓶(支)检品比较,除颜色有轻微变化外,应无肉眼可见的变化。
2.3 化学检定
按《生物制品化学检定规程》进行。
2.3.1 水分
冰干制剂水分含量应≤1%(g/g)。
2.3.2pH值
以生理盐水稀释成1%蛋白质浓度,在20±2℃测定,pH值应为6.4~7.4。
2.3.3 蛋白质含量
用钨酸沉淀法测定。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标示量的95%。每瓶蛋白质的总量应不低于出品规格。
2.3.4纯度
白蛋白含量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6%。
2.3.5 残余硫酸铵含量
若末次沉淀系采用硫酸铵盐析的制品,残余硫酸铵含量应不超过0.05%(g/ml)。
2.3.6 钠离子测定
钠离子含量应≤160mmol/L。
2.3.7 铝离子测定
如用氢氧化铝吸附处理的制品,其残余铝离子含量应≤50μg/g蛋白质。
2.3.8钾离子测定
钾离子含量应≤160mmol/L。
2.3.9 吸收度测定
1%蛋白质溶液在1cm比色池403nm波长下测定吸收收度,应≤0.15。
2.3.10 多聚体含量
多聚体含量应≤5%。
2.3.11 辛酸钠含量
辛酸钠含量应≤0.18mmol/g蛋白质。
2.4HBsAg测定
用敏感性为1ng/ml以下的试剂盒测定,应为阴性。
2.5鉴别试验
用免疫双扩散法。仅与抗人的血清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的血清不产生沉淀线。
2.6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2.7 安全试验
2.7.1 豚鼠试验
取体重300~400g健康豚鼠2只,每只皮下注射检品5ml,注射后半小时内动物不应有明显的异常反应,观察7天,动物均应健存,每只体重增加,无局部脓肿、坏死或结痂者,判为合格。体重不增加时,可继续观察7天。体重上升,无上述局部反应时可判为合格。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用4只豚鼠复试一次,判定标准同前。
2.7.2小白鼠试验
取体重18~20g小白鼠5只,每只腹腔注射检品0.5ml,半小时内动物不应有明显的异常反应,继续观察7天,动物均健存,每只体重增加者判为合格。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用10只小白鼠复试一次,判定标准同前。
2.8 热原质试验
按《生物制品热原质试验规程》进行。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注射0.75g/kg。判定标准按该规程4.2项要求进行。
2.9 豚鼠离体回肠收缩试验
取体重350~500g健康豚鼠解剖,取出回肠,剪下约3~4cm肠段。浸沉于台氏液中,供给空气,保持水恒温(±0.5℃,水浴温度可在30~36℃之间任选一个温度),待稳定后,先用阳性、阴性对照样品检查肠段的敏感度,阳性对照应使肠段收缩峰高约1cm。然后注入检品(检品中所含的蛋白质mg数与台氏液容积ml数比值为1∶1~2∶1),观察1~2分钟,以2只豚鼠的各一个肠段的反应与阴性对照相同者为合格。如两只豚鼠的肠段中有一个有反应,可另取一只豚鼠的肠段进行检查,阴性者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3 保存与效期
液体制剂保存于2~8℃暗处,冻干制剂应严格保存于10℃以下避光干燥处。自浸渍胎盘之日起效期为5年。
人胎盘血白蛋白使用说明书
本品系由健康产妇胎盘血液中分离提取经60℃10小时加温灭活病毒制成。为略粘稠、黄色或黄褐色的澄明液体。成品内所含蛋白质中96%以上为白蛋白,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供静脉输注用。
本品有增加循环血容量和维持血浆参透压的作用,每5g白蛋白溶液在维持机体内的胶体渗透压方面,约相当于100ml血浆或200ml全血的功能。用于治疗因失血、创伤及烧伤等引起的休克,脑水肿及大脑损伤所致的脑压增高,防治低蛋白血症以及肝硬化或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有较好的疗效。
用法
一般采用静脉滴注或静脉推注。为防止大量注射时使机体组织脱水,必要时可用5%葡萄糖注射液或氯化钠注射液适当稀释作静脉滴注,滴注速度每分钟以不超过2ml(约60滴)为宜,但在开始15分钟内,应特别注意速度要缓慢,逐渐加速至上述速度。
使用剂量由医师酌情考虑。一般因严重烧伤或失血等所致休克,可直接注射本品5~10g,隔4~6小时重复注射一次。在治疗肾病及肝硬化等慢性白蛋白缺乏症时,可每日注射本品5~10g,直至水肿消失、血清白蛋白含量恢复正常为止。
注意事项
1.制品呈现混浊、或有异物、沉淀或瓶子有裂纹、过期失效者均不可使用。
2.安瓿打开后应一次输用完毕,不得分次或给第二人输用。
3.在输注过程中如发现病人有不适反应,应立即停止输用。
保存
应保存于2~8℃暗处。
冻干人胎盘血白蛋白使用说明书
本品系由健康产妇胎盘血液中分离提取经60℃10小时加温灭活病毒后冻干制成,为灰白色疏松体。溶解后应为略粘稠、黄色或黄褐色澄明液体。每瓶装量含蛋白质5g或10g,其中96%以上为白蛋白。本品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供静脉输注用。
本品对增加循环血容量和维持血浆渗透压起主要作用。每5g白蛋白溶解后,在维持机体内胶体渗透压方面,约相当于100ml血浆或200ml全血的功能。用于治疗因失血、创伤及烧伤等引起的休克,脑水肿及大脑损伤所致的脑压增高,防治低蛋白血症以及肝硬化或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有较好的疗效。
用法
使用剂量由医师酌情考虑。冻干粉末可用5%葡萄糖注射液或灭菌注射用水溶解,液量可按临床需要酌定,一般根据瓶签所载蛋白质量加入适当溶解液使制品溶解成10%(g/ml)白蛋白溶液,可在15分钟内溶解完毕。当需要获得20%~25%(g/ml)浓度白蛋白时,则溶解所需时间较长。一切稀释、注射等操作,均应按严格的消毒手续进行。输注方法一般采用静脉滴注,使用时宜用备有滤网装置的输血器,滴注速度每分钟以不超过2ml(约60滴)为宜,但在开始的15分钟内,应特别注意速度要缓慢,逐渐加至上述速度。
注意事项
1.白蛋白在溶液状态时应为澄清溶液,如遇有混浊或有沉淀、异物时,或瓶子有裂纹、过期失效者均不可使用。
2.溶解后应一次输注完毕,不得分次或给第二人输用。
3.如在输注过程中,发现病人有不适反应,应立即停止输用。
保存
保存于10℃以下避光干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