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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分类
http://www.piccc.com  2005-3-1 23:07:39 ]  【字体:

第三节 分类

  结合临床实际及其病理变化特征的颅脑创伤分类,对其治疗和预后判定有着重要意义。1774年Petit对颅脑创伤提出了脑震荡、脑挫伤和脑受压三个基本类型。随着资料的积累和在实践中对颅脑创伤病理生理认识的不断提高,尤其在CT和电子显微镜的应用以来,这一分类对指导临床治疗和实验研究工作,都有一定的不足。故各国学者,多年来一直在试图结合临床表现和病理的统一,提出更加完善的分类方法,以指导抢救治疗工作。1960年我国神经外科专家们,订出了我国对急性颅脑创伤的分类,近20年来结合Petit的分类,已在我国各地广泛地使用。现将这种分类方法具体陈述如下。

  (一)轻型 单纯的脑震荡,一般无颅骨骨折

  (1)昏迷时间在半小时之内;

  (2)只有轻度头痛头晕等自觉症状;

  (3)神经系统及腰椎穿刺检查均正常。

  (二)中型轻度脑挫伤,有或无局限性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有出血现象,无脑压迫症状。

  (1)昏迷时间不超过12h;

  (2)有轻度神经系统阳性征;

  (3)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有轻度改变。

  (三)重型 广泛颅骨骨折,严重脑挫裂伤。

  (1)深昏迷或昏迷在12h以上,或清醒后有再昏迷;

  (2)有明显的神经系统体征,如偏瘫、沟回疝综合征、去脑强直;

  (3)有明显体温、脉搏、血压改变。

  以上分类用于颅脑开放性创伤时,尚须在诊断上注明有开放性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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