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03年7月22日越南国会常委会一致通过《食品卫生安全法》。该法共7章58条,规定食品经营为有条件经营行业;所有生产、经营鲜活食品的单位、个人须确保放养、养殖及经营食品地不受污染;具备处理废物条件;不得生产经营传染人、畜、植物的带菌动植物。凡使用肥料、饲料、植物保护剂、兽医药品、防腐剂、刺激增长剂、增重剂等须符合法律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单位、个人须对其产品及原产地负责。凡生产、经营食品而造成食品中毒或通过食品传染疫病的单位、个人须立即采取措施,克服后果;同时立即报告地方政府或国家主管管理机关,并承担有关治疗或通过食品传染疫病的一切费用。违反此法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则须依法作出赔偿。 (中国驻胡志明市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 摘自:《中国中医药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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