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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你在他乡还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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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药在国外立法管理面面观
    中国人习惯将离家在外或久居外乡的人形象地称为“游子”。秉承了五千年华夏文明的中医药学,作为中华文化大家庭中的一员,早在千年之前就已迈出国门走向世界。据载,公元五世纪起中医药就相继流传到朝鲜、日本、越南、印度、阿拉伯等国。十世后又后又向西方国家传播。
    正像每一位如今已在异国他乡落地生根的海外华人,追溯起来都有一段既辛酸又辉煌的奋斗史,中医药这个“游子”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历史时期,也同样经历了从受歧视、受排挤到被接受、被认可的曲折过程。特别是近20年来,随着祖国的繁荣强盛,我们欣喜地看到:分布在世界各地的中医诊所从华人圈开到了当地人的社区,“白皮肤、蓝眼睛”的“洋中医”为患者把脉、施针也屡见不鲜;中药也从“躲”在唐人街的柜台后赫然“跑”到正规商店的橱窗前……这些变化,与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中医药进行立法管理密不可分。
    法律是现代文明社会维系社会平稳、制约个人行为的准绳。对中医药来说,只有实施立法管理才可能为其实现更广泛的传播和顺利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空间。
    在中医药的对外传播中,“针灸”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小小银针“叩”开了西方以现代医学为主导的医疗卫生堡垒,并最终为自己争得一席之地。
    大多数西方人是从认识针灸开始了解中医药学的。如今,许多西方国家仍把“针灸”作为“中医”的代名词,因而,世界各国对针灸的立法开展得较早,也较普及。
    1973年,美国有3个州率先认可针灸治疗法,至今已有43个州对针灸治疗的合法性给予认可。到2001年,全美持有中医针灸执照的医师达14228人,比10年前增加了近两倍。在美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中,有4个州规定承保执照针灸师费用,4个州要求同等承保,有5个州规定职工补偿承保。
    在欧洲,对针灸实行立法管理较早的是法国,1985年。法国卫生部成立了针灸管理机构——针灸专门委员会,规定只有正式医生才能操作针灸术。1987年,法国医学界表示赞同针刺术及其管理措施。中医药被法国医学会确认为正统医学的一部分,患者可为此获取医疗保险。在德国,医生把针灸作为临床治疗的一种方法或手段,诊治病人既用西药疗法,也用中药和针灸,以便争取治疗更多的病人。中医药在德国的地位逐渐提高,中德合办的医疗机构不断增多,医疗保险组织多已支付部分治疗费用。瑞士联邦政府从1999年起,决定中医药治疗费用可以从医疗保险费用中报销。由政府以保险制度的形式对中医药的地位做出明文规定,这在西方国家为数不多。
    加拿大的卑诗省1996年4月成立了卑诗省针灸管理局;1999年6月,省府公布了针灸师管理细则,开始针灸师注册申请。此外,针灸疗法在魁北克省和亚伯达省也已立法管理。
    巴西里约热内卢州政府1989年组织成立了“里约热内卢卫生局民间传统医疗机构”,该机构专门负责把以中国针灸及民间疗法(汉药、草药、自然饮食、导引等)为基础的医学传入州内的国立、州立、市立医院里,并进行普及指导。同时该州政府还表示对今后用针灸为市民进行治疗活动给予协助。1996年巴西联邦医学委员会承认针灸的合法性,承认针灸至少在减少疼痛和消炎方面是有效的。在古巴,针灸已被纳入国家医疗保健体系。在哥伦比亚,中医针灸即将进入哥首都社会保险医院。在墨西哥,医学界也在呼吁尽快出台针灸法规。以色列卫生部已起草了“以色列针灸法”法律提案,来适应当前该国的“中医热”。日本厚生省除规定大部分双方制剂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外,还规定针灸费可部分地从医疗保险中支付。
    截至目前,针灸已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合法化,并被纳入了医疗保健体系,部分医疗费可以报销。
    由于历史和文化的渊源,亚洲国家民众对中医中药的认知度相对较高,基于民众对这一传统医疗保健方法的实际需求,亚洲各国对中医的立法管理也从无到有,逐步规范。
    早在公元五世纪,中医药即已传入韩鲜半岛,在朝鲜民众中广为应用。中医药在为朝鲜民众服务的过程中,与当地医药学相结合,形成了当地的传统医药学。韩国政府保健卫生部不仅允许韩国传统医学存在,而且将韩医列入医疗保险体系,韩医药在韩国有合法地位。日本允许中医药(汉医)存在,部分中成药(医疗用汉方制剂)也列入了医疗保险,但汉医师在日本并没有法律地位。越南在1997年将保健部传统医药处升格为传统医药局。菲律宾也于1997年11月批准成立了国家传统医药局,旨在加强对传统医药的管理。新加坡国会于2001年11月14日通过传统中医法案,一是卫生部成立中医管理委员会,二是确立中医师注册制度(包括针灸师注册),法案确立了中医合法地位,也对传统中医药实行了规范管理。在我国香港,立法会1999年7月14日审议通过中医药条例,这标志着香港的中医药行业已步入有序发展的新阶段。2000年7月1日,泰国政府正式宣布中医药在泰国合法化。
    在阿联酋、印度尼西亚等国,中医药在民众中有较好的认可度,但尚未获得立法管理。
    “回归自然”热潮的兴起,为中药这一重要的中医药学治疗手段被西方世界接受创造了契机。尽管大多数西方国家对中医中药的立法管理尚处在观望和准备阶段,但随着中医立法在澳洲实现零的突破,中医在世界范围内立法管理前景十分乐观。
    2000年5月9日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议会通过了中医注册法,16日正式宣布中医在维多利亚州立法。这标志着中医首次在西方国家得到法律认可,享有与西医同等的法律地位。
    澳洲政府对于中草药的管理(如审批、进口、注册等)有严格的法规。政府和各州之间对中医管理有不同的责任分工,中医行医人员及其医疗手段需符合各州的法律,同时,包括中草药在内的治疗性药品也需符合联邦和州的规定。因此中医行医人员应遵守有关医疗的法规和有关治疗性药品及毒品管理法规等。维多利亚州1991年成立了澳洲全国中医药针灸学会,之后还成立了中医监管局。1998年8月宣布中医与西医一样在该州推行立法管理。1999年5月,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中医注册议案”正式提交该州议会,并最终获得通过。
    美国国会于1992年7月在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设立替代医学办公室,负责对传统医学进行科学评估。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案,允许草本药剂以补充食品的形式销售,只是不准在商品标签上宣称有什么特别的疗效,但对商品的名称没有限制。
    2000年,加拿大成立了加拿大卫生研究院,协调所有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现代医学与替代医学结合疗法和科研工作。加拿大卫生部还将逐步建立起新的较为现代的天然健康产品管理法规,使医生和消费者不受到过多的约束。
    在德国,长期以来同时存在着现代和传统两种医学,允许其公民在其经济能够支持的范围内选择任何治疗方法,近来已有一些医疗保险公司同意报销中医门诊治疗费用,有的可获法定医疗保健报销费用的70%-80%。在英国,近年来英国药管局(MCA)开始着手加强草药市场的管理,控制进口中药的质量,审核行医人员的专业资格,建立相关的定期培训制度。英国将草药类制剂列在营养补充剂中,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其费用,但英国已放松了对开设中医诊所的限制。
    奥地利中医药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中医不允许单独开业,但可在奥诊所工作,由奥方医师承担法律责任。在那里中药按药品进口必须经过药检,费用很贵。但按食品、茶叶名义进口,无须进行药品检验管理。
    冰岛对草药药品管理严格,仅有5种草药药品获准出售,并有少量保健中药出售。
    由于中医药在欧美没有合法化,因此中药多以食品或食品补充剂的名义进入欧美各国,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医药事业在国外的发展。近年来各国已经放宽政策,如德国、加拿大,已开始对审查合格的中药产品准予进口。
    非洲国家对中医药的管理尚缺乏成套法规条例,多数国家推行公费医疗制度,患者就医费用均由国家承担。
    在加纳,政府对传统医药立法规定,药品必须在加纳食品药品管理局注册,方可生产和交易,在注册时严格区分为药品和食品;注册后取得生产进口许可证,方可按药品的广告条例做广告;诊所开业必须取得加纳卫生部开业执照。
    2001年2月12日,南非政府正式颁布了“南非联合健康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将中医及针灸列入10个可从事的医学专业之一,从而确立了中医及针炙行医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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