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科释谜》 > 凡例

凡例

一 是书独阙痘症.已详明自叙中.其余共分二十四门.虽症变多端.或有不尽于此者.更当临症消息.然大段备具.已足该幼科纲领.

一 二十四门症候.各着四言韵语.阐明义理.不列散文者.便诵习也.但韵语中.探源析流.义尚简括.阅者当求意旨之所在.勿以为略而短之.

一 韵语后.各采前人议论.以相发明.要皆择其至精至当.归于一是.足为幼医科律者.故书中所登.无错杂.无重叠.无支离.无牵扯.

一 是书删繁就简.虽卷帙无多.实足发明病旨.遵守斯法.已大概无误.若更神而明之.则存乎其人矣.

一 芽儿脏气未全.不胜药力.周岁内.非重症.勿轻易投药.须酌法治之.即两三岁内.形气毕竟嫩弱.用药亦不可太猛.峻攻骤补.反受药累.

一 儿病多由食积.固是要语.医家不可不知.然亦有禀受薄弱.或病后虚怯.其所生病.有全无食积者.不得以此语横亘心中.仍为消导.即或有之.亦当扶正而使积自消.消息甚微.当意会毋执.

一 古人治幼儿.或专攻.或专补.或专凉.或专热.皆有偏处.是书宗旨一以中和当病为归.不敢偏于攻补凉热.

一 病家怕惊不怕泻.医家怕泻不怕惊.要知惊泻俱为重候.在病家罔知病症.固无足怪.医家既怕泻.又安得不怕惊耶.若存不怕之念.恐有轻心妄治以致害者.不可不慎思之也.

一 古人制幼方.必使药品与幼儿相得.本与大方有别.医者固不可执古方以治今病.亦不可妄作方剂.有背古人之意.此旨亦至微.明者自领之.

一 婴儿两三岁内.全属天真.痛痒不能自达.其时脉虽不可凭.而观色察形.或视三关指纹.医者反得根据.有一种娇养小儿.至四五岁六七岁.知识略开.便生诈伪.不饥为饥.不渴为渴.不痒为痒.不疼为疼.父母溺爱不知.谆谆告医.医若不察.便尔多误.此又当观色于色之外.察形于形之表.以辨其情伪者也.切勿为他瞒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