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2年11月8日,刊登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韩洪洪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述论——《从存废之争到走向复兴》。该文回溯了新中国成立前国民党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歧视和排挤,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前10年中国共产党重视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历程。时隔1年,今天本版将韩洪洪关于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重视、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述论刊出,以冀读者对我们党的历届中央领导集体是如何站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上,给中医药事业指明前进道路的历史有一个完整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医药事业步入了迅速发展的快车道,这得益于党的历届中央领导集体对中医药事业的高度重视。 采取特别措施恢复中医药工作 改革开放之初,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拨乱反正,重申党的中医药政策,逐步明确发展思路,采取特别措施恢复中医药工作,使中医药事业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之路。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从中国国情出发,正确对待中医药在新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中医药事业逐渐走向复兴。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中医药事业却遭到严重摧残和破坏,全国中医医院数量由1966年的371所一度减少到129所,中医学院由1966年的22所拆并为11所,中医研究院(所)只剩下11所,中医从1959年的36.1万人减少到1977年的24万人。1978年上半年,医药卫生界出现了一场中医是否需要废除的争论。有鉴于此,重申党的中医药政策,恢复发展中医药事业,便成为党和国家在改革开放之初十分关注的一件大事。 广泛调研,摸清现状,党中央及时转发卫生部党组《关于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问题的报告》,对中医药事业长远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文革”结束后,卫生部组织力量在全国进行了一次为期1年的深入调研,然后向党中央上交了《关于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问题的报告》。报告详细反映了当时中医药界的现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重申和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中医药政策,切实纠正错误对待中医药从业人员的态度;认真办好中医院校,积极培养新生力量;整顿和办好中医医院;加强中医药研究机构和建设;继续组织西医学习中医;请国家计委拨给1万人的劳动指标,从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和散在城乡的民间医生中,选拔一批具有真才实学的中医,充实加强全民所有制的中医药医、教、研机构;各省区市在安排基建计划时优先考虑发展中医机构,在分配经费时重点照顾中医机构;建议各省区市党委把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报告上报党中央后,邓小平于1978年9月7日批示:“这个问题应该重视,特别是要为中医创造良好的发展与提高的物质条件。建议以中央名义加一批语转发下去。”随后,中央在批语中肯定了卫生部的意见,对如何落实做了重要批示:“中央认为卫生部党组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引起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希望你们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加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地有步骤地把这件大事办好。”“在发展西医队伍同时,必须大力加快发展中医中药事业,特别是要为中医创造良好的发展与提高的物质条件,抓紧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的问题。” 这个文件经党中央转发后,引起了各级党政部门的高度关注。1979年6月25日,国务院在批转卫生部《关于全国卫生局长会议的报告》时强调,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1978〕56号文件,贯彻党的中医政策,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的问题,安排落实好一万名中医药人员指标,开好各省、市、自治区的中西医结合座谈会,总结经验,推广中西医结合的成果。 可以说,这个文件中的重要政策、措施和提法,对中医药事业在改革开放中走向健康发展之路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召开系列会议,逐步明确中医药工作发展思路,提出符合时代发展的新政策、新方针,并在法律、党的决定中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地位。1980年3月6日,卫生部召开了“全国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会议”,总结了党的中医政策的基本要点,主要内容包括:努力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药学;团结和依靠中医,发展和提高中医,更好地发挥中医的作用;坚持中西医结合,组织西医学习和研究中医;中医中药要逐步实现现代化;适应经济建设的发展,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并为其发展与提高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保护与利用中药资源,发展中药事业。 1982年4月,卫生部又召开了全国中医医院和高等中医教育工作会议,制订了《关于加强中医医院整顿和建设的意见》、《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办好中医医院》等文件。这次会议特别强调了中医单位要保持和发扬中医特色问题。 1984年9月,卫生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第一次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了对民族医药应当采取积极扶植,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的方针,决定采取特殊措施和政策,使民族医药尽快振兴起来,并制定了《民族医药事业“七五”发展计划意见》。会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 1986年10月,卫生部召开了全国县级中医医院工作会议,会议第一次提出普及县级中医医院或者民族医院的目标。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次专门研究部署县级中医医院建设发展的重要会议,对我国县级中医医院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普及县级中医医院的目标也在我国“七五”计划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七五”计划专门强调要“积极发展中医事业。重点搞好中医药研究基地的建设。有计划地积极发展中医机构和中医病床,争取达到一般市、县都有一所中医医院或中医门诊部”。 在通过会议方式讨论中医药工作如何健康发展的同时,党和国家还通过法律、党的决定等方式进一步明确了中医药工作在国家中的地位。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章《总纲》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这是我国首次在宪法中明确传统医药的法律地位。1985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根据宪法‘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中医药学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特点和优势,中医不能丢,必须保存和发展。另一方面,中医必须积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手段,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要坚持中西医结合的方针,中医、西医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 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社会团体。1986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中医药问题,提出了发展中医药的几点意见,作出了关于成立国家中医管理局的决定。7月,国务院正式下达了《关于成立国家中医管理局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家中医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卫生部代管。经过5个月筹备,国家中医管理局于12月正式成立。1988年5月,国务院又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把中药管理职能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划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此同时,一批中医药社会团体得以成立。1979年5月,我国成立了中国中医学会,1988年改名为中国中医药学会,2001年9月更名为中华中医药学会,这是新中国成立最早的全国性中医药学术团体;1981年11月,中国中西医结合研究会成立,这是我国最大的中西医结合学术团体,后改名为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1982年8月,世界卫生组织在传统医学基础较好的国家和地区设立了20多个“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合作中心”,其中有7个合作中心设在中国。1985年3月,经国家体改委批准,1979年5月成立的“全国中医学会针灸分会”晋升为一级学会,正式更名为“中国针灸学会”。 巩固中医药队伍,建立和发展中医药医、教、研机构。1978年12月,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了《关于从集体所有制和散在城乡的中医中吸收一万名中医药人员充实加强全民所有制中医药机构问题的通知》。也正是从这一年开始,全国各地为一批中医药从业人员确定了技术职称,晋升了一批正副主任中医(药)师、教授、研究员。1979年,国家还通过考试,从集体所有制和散在城乡的民间医生中,选拔了约1万名中医药从业人员到全民所有制中医机构工作,中医药事业后继乏人的现象得到了初步遏制。1985年10月,卫生部根据实际情况颁发了《关于对六十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并针对1960年代以后的学徒出师人员制定和颁布了《关于对未取得学历的中医药人员聘任中医(药)师(士)职务进行统一考试的通知》。截至1990年,中医药队伍逾百万人。 重建中医药医、教、研机构是改革开放后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工作。截至1990年,全国已有县级以上中医医院2070所、病床18.6万张,高等中医院校29所、高等少数民族医院校3所、中等中医药学校53所、中医药科研机构170所。全国中药厂2100多家、中药商业网点3万余个。中医药已传播到世界130个国家和地区,北京、南京、上海3个国际针灸培训班已为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培训了2000多名针灸人才。在我国学习自然科学的外国留学生中,学习中医药专业的占第一位。 强调“中西医并重”基本方针 在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新时期,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中西医并重”作为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明确指出要正确处理中医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建设,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作用与优势。 进入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延续了党的中医药政策,积极重视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1993年1月,江泽民为新创刊的《中国中医药管理杂志》题词:“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振兴中医中药事业”。1996年12月,江泽民在出席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时发表重要讲话,在论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时,他不仅高度肯定了中医药的历史地位,而且清晰表达了在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新时期,党和国家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基本思路:“要正确处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既要认真继承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又要勇于创新,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实现中医药现代化,更好地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中西医工作者要加强团结、相互学习、相互补充,促进中西医结合。” 将“中西医并重”作为新时期国家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1991年,全国人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将“中西医并重”列为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1991年10月18日,时任国务委员的李铁映代表中国政府在国际传统医药大会上致辞强调:“中西医并重是中国政府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方针”,“继承发展中医药是中国政府的一贯政策”。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一○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我国卫生工作要“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进步、为人民健康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卫生保健事业,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发布,“中西医并重”再次被列为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之一。 正确处理中医药事业继承和创新的关系。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就中医药事业继承和创新的关系特别强调:“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既要认真继承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又要勇于创新,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实现中医药现代化。坚持‘双百’方针,繁荣中医药学术。” 并强调可从中医医疗机构加强特色专科建设,注重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积极培养中医药各类专业人才,做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经验的继承工作,加强对重大疾病防治、中药生产关键技术、中医复方以及基础理论的研究,创造条件使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等方面来着手。 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建设。1996年7月,国家科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了“中药现代化发展战略”研究,由此开始了中药现代化的实施。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发展中药产业,推进中药生产现代化”的发展目标,要求“改革、完善中药材生产组织管理形式,实行优惠政策,保护和开发中药资源。积极进行中药生产企业改革,逐步实现集约化、规模化。中药经营要按照少环节、多形式、渠道清晰、行为规范的原则,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流通体制。加快制定中药的质量标准,促进中药生产和质量的科学管理。”1999年,国家科技部等部委确立了“中药现代化”的战略目标,选择“中药科技产业”作为切入点,全面推动我国中药产业的发展;2000年,在上海成立了中药创新中心,并拟定把香港发展成为国际中医药中心,让中医药通过上海和香港更好、更快地走出国门;2002年,国家计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了现代中药产业化专项的实施要点。 这些措施推动我国中药产业进入快速发展的现代化产业阶段,中药工业企业规模、效益不断提升,涵盖中药农业、中药工业、中药商业的现代中药产业链不断完善、发展,规范化标准化逐步形成。中药产业作为我国医药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被国家列为战略性产业。 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从1990年起,党和政府将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纳入中医体系建设,开始了对农村中医药发展与管理的探索,在全国范围内分期分批建立了“农村中医工作试点县”,至1995年,我国绝大多数县建立了中医医院。在1995年召开的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农村中医药工作进一步引起重视。会议针对农村中医药依然相对薄弱的状况,提出培养不同层次和需要的“真正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受农民欢迎的中医药人才”。2002年10月19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就如何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为农村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逐步形成中医特色和优势。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骨干。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要筛选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要认真发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技术。” 加快中医药法制建设 进入新世纪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十分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行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中医药发展思路,加快中医药法制建设,深化中医药体制改革,积极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党的十六大召开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出发,更加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确定了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全面协调发展的基本思路。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同年10月23日,胡锦涛在中央政治局第35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制定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2007年3月,国务院成立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的吴仪亲自担任组长,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专门强调了“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基本方针。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国家有关部委还将中医药发展列入了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全面推进中医药法制建设,依法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2003年4月7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374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中医药行政法规。《中医药条例》将中医药工作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等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中医药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发展中医药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定了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行为规范,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规性依据。《中医药条例》颁布10年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仍与现实法制需要有很大差距。于是,中医药立法被国家提上了立法议程。“十一五”期间,我国共发布27个中医药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从6个增加到33个,发布中医药地方性法规的省(区、市)达到26个,中医药监督工作得到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框架初步建立。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医药法》列入了本届人大立法规划。2011年11月,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了《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并于年底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列入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档。 积极参与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改中的作用。2009年3月,根据十七大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院建设,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疑难疾病的联合攻关。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采取扶持中医药发展政策,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改中的作用,中医药行业应主要围绕深化医改五项重点任务,结合自身特点,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方面,以有效引导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利用为目标,推动各地在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中,认真落实提高使用中医药有关费用补偿比例的政策措施;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中,为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合理使用中药基本药物,与卫生部联合组织编制《国家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临床应用指南〈中成药卷〉》,印发《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在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继续织实施县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完善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及中医科室建设标准。继续开展城乡中医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初步建立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在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方面,与卫生部积极协调,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及考核指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及考核指标的制定中,将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技术和方法、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列为重点指标予以考核,确保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中医药内容得到全面落实;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中,研究制定《关于做好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纳入试点的中医医院改革加强指导。在试点中除了达到对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要求外,还要在建立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公立中医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政策体系、分类补偿机制等关键环节进行试点探索。 可以说,我国深化医改以来,中医药与西医药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其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服务受惠面显著扩大,成为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的明显标志和显著优势。 发布《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系统提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及政策措施。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就是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在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方面,集中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发展中医药事业有益经验,集中体现了针对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和中医药发展的新趋势以及面临新挑战的探索创新,是新时期推进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战略性决策。 《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主要包括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加快民族医药发展、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7个方面。 《意见》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凸显了中医药在医改中的关键性作用。 积极促进中医药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进入新世纪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对世界天然药物的巨大市场、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中医药事业的挑战,促使我国必须积极投入到中药现代化和中医药走向国际市场的战略研究中去。 2003年1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了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2004年2月,发布《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除此之外,我国近年来还陆续出台了《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 经过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中医药国际合作与交流格局,对外医疗、教育、科技合作不断扩大,已有70多个国家与我国签订了含有中医药内容的政府协议94个、专门的中医药合作协议45个。中医药已传播到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促进中西医结合及中医药在海外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提出要促进中西医结合及中医药在海外发展,促进了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3年8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时强调要“促进中西医结合及中医药在海外发展”。这句话意义深远,关乎中医药在未来能否持续健康发展。中医药行业深刻领会其涵义,努力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医疗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中医药事业基本取得以下成就:初步建立了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中医药服务能力有了明显增强;中医药在防治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疑难疾病、传染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建立起了包括院校教育、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在内的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中医药教育体系,人才队伍数量和素质得到提高;基本形成了多学科、多层次的中医药科学研究格局,推进了中医药科技进步;着力推进中药现代化,中药产业不断壮大;中医药文化价值受到重视,中医药文化建设开创了新局面;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成为我国中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广泛走向世界,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不难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历届中央领导集体均是站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上,深刻论述中医药的历史意义与现实价值,分析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阐述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和要求,给中医药事业指明了前进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