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行为的界定

中医药方网 www.piccc.com 发布时间:2014-01-25

  近来,“神医”胡万林事件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们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们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非法行医行为的界定

  一是无证行医行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取得医执业证书的个人在医疗机构外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个人行为。

  三是医疗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包括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是未取得乡村医师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

  非法行医该如何监管,尤其是非法行医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已做出明确规定。

  针对无证行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针对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于未取得乡村医师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行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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