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

中医药方网 www.piccc.com 发布时间:2014-07-28
前段时间,微信、微博里流传一条“北医三院医生车上抢救产妇,与家属产生纠纷,被南京中院判定为非法行医并赔偿”的帖子。因为内容涉及医患矛盾、社会道德等社会热点,该帖在网络论坛和微信朋友圈迅速传播。此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先后声明:“李芊医生”查无此人,“非法行医”判决纯属谣言。谣言虽止,但也暴露出网友们对法律知识欠缺。针对该谣言,笔者梳理其中几个涉及法律问题的漏洞供大家参考。

漏洞一:非法行医认定证据不足

谣言中李芊好心施救却被南京法官定义为“非法行医”,那么,究竟什么是非法行医呢?广义的非法行医包括两方面,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由卫生行政部门所规范的,包括无证行医行为,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一般非法行医行为;二是《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谣言中还“援引”了法官的逻辑判断:“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实际上,在执业地点之外医师的很多执业活动都是合法的,比如院外急救、政府指令的救灾抢险医疗任务、院外会诊等都是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李芊医师在火车上偶遇产妇发病,见义勇为挺身救助当然属于院外急救行为。

漏洞二:民事赔偿适用法律不正确

从法律依据来讲,该谣言中所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判定赔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共六章48条,其第一章中总则规定了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作为医师的基本条件;第二章规定了医师考试和注册的基本规定;第三章规定了医师执业的基本规则;第四章规定了医师考核和培训;第五章规定的虽然是法律责任,但仅仅是医师在违反本法或造成医疗事故等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规定了该法与前法和他法的一个连接问题及生效时间。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可以看出这是对执业医师如何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部法律,与民事赔偿没有任何关系。

漏洞三:法院判决后申请行政复议

发帖者称“6月23日二审公告后,李芊不服,重新申请行政复议。但南京市卫生局、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都无人应答。”

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任何民事案件,经上下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当事人不服认为判决确有错误(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向作出终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帖子中李芊申请的居然是“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规范。

漏洞四:民事诉讼中不存在“辩护律师”称呼

“辩护律师”的称呼只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聘请辩护人是律师的才有的称呼。同时,从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基本程序来看,根本不存在在法庭上律师可以质问法官这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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