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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滥用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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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罚是一种敏感性极强,无危险的教育手段。

    -----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惩罚,不包括体罚,因为体罚是非法的,绝对不允许的。这里讲的惩罚,指的是家长愤怒地训斥、剥夺孩子正当的权利、造成孩子身心痛苦的行为。

    心理学家认为,对孩子的惩罚在短期内有一定的效应,但却没有长期效果。严厉的惩罚或长期的惩罚终将形成孩子两种对立的性格特征。

    一种是愤怒、反叛(我就不照你们说的办!)、反抗(打我也不怕!);

    另一种是顺从(我还小,只能照你们的办。)、畏思(能躲就躲,别让发现。)和退缩(反正我不是个好孩子。)。

    即使是一些轻微的惩罚,对于孩子来讲,也是很有震撼力的,因为孩子既有敏感的自尊心,又有对是否公平的敏锐感受能力。一个不公平的惩罚,会导致孩子感到万分委屈,进而改变他对家长的看法,最终将改变他对自身的评价。因此,成人要特别慎用惩罚。

    只要一个孩子不是故意干坏事,事情又不那么严重,就不要给予惩罚。如果孩子的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如已妨碍他人的活动或损害了财物,可以让他退出现场,过一会儿再回到活动中来。

    让我们再听听苏霍姆林斯基说的话:应该认真地考虑一下,是什么因素促使儿童干这一件或那一件事,把你们自己放在儿童的位置上,你们就会相信儿童是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改正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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