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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偏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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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一对夫妻,在结婚一二年里,夫妻关系较好,丈夫对妻子也甚为体贴,重活脏活抢着干。据妻子反映,她丈夫平时的性要求比较强烈,两年后她丈夫经常对她辱骂,好几回把她捆绑在床上殴打,扭捏她大腿和胸部,甚至罚她跪,直至她呼痛喊叫,她丈夫才感到满足。有一次她丈夫甚至用刀尖在她胸前刺上自己的姓氏。这些虐待行为往往发生在入睡或同床前。每次虐待后,他又对妻子赔礼道歉,百般安慰,甚至半夜起床为妻子煎汤熬药,让妻子滋补身体。但是,一到晚上则事过境迁,又故伎重演。结果妻子无法忍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丈夫对她虐待。

    经司法精神鉴定,未发现其有精神病症状,诊断为性施虐癖。像这样的性偏离者寻求满足过程中,使他的妻子感觉到是对她的伤害,也就是说,他妻子成为受害者,而他也没有丧失对本人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均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能力。

    B:一位年轻男子专门在公共场所尾随穿着尼龙滑雪衣的女青年的身后,乘她们不备,偷偷用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溶液或墨汁浇洒在她们穿着的色彩鲜艳的衣服上;在骑自行车时,身藏锋利刀片,见到过路女青年即在她们肩背部划上一刀后飞驰而去。据司法机关问讯其作案动机时,声称在作案时皆有性快感。除此而外,并没有异于常人的变态心理。

    从司法精神、医学角度出发,这位性偏离者已造成对他人伤害的违法行为,自然也同样应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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